行政审批制一般是延续计划经济体制的政府干预模式,出现在转轨经济国家证券市场的发展初期。由于在市场化早期的经济环境中法律法规还不健全,所以,有许多问题不能够根据可以依据的规定去处理,需要靠监管层的主观判断解决。
2.核准机制
核准机制虽然也进行实质性审核,但比行政审批机制的政府干预程度要低许多,强调对股票发行的合规性审核和强制性信息披露。
在核准制下,根据有关监管要求,发行人在申请发行股票时不仅要充分公开企业的真实情况,而且必须符合有关法律和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必要条件,证券监管机构有权否决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股票发行申请。证券监管机构在对发行申请的核准过程中,不仅对申报文件的全面性、准确性、真实性和及时性作审查,还对发行人的经营管理状况、盈利能力、未来发展前景、发行数量和发行价格等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据此做出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的价值判断和是否核准申请的决定。在发行价格问题上,一般要求发行人与承销商之问对此依据市场状况等凶素进行协商确定。
欧盟对于IPO的监管虽然市场化程度很高,但仍然带有核准制的特点。为了建设统一的资本市场,欧盟统一了证券发行的信息披露制度。①根据《修改说明书指令》等法规的规定,发行人只有满足了公开发行与上市的有关信息披露要求,并经过监管机构审核批准,拟发行的证券才能够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监管机构保持对发行人进行实质审核与对是否符合发行条件的价值判断的权力。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需要由母国的监管机构审核,批准后才可公布。在已经公开发行时,如果监管机构怀疑发行人违反指令的规定,有权决定暂停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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