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免税、减税的监督管理。纳税人已经享受免税、减税的,应当纳入正常申报,进行免税、减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免税、减税到期的,应当申报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已经享受免税、减税的情况加强管理和监督。
税务机关应当结合纳税检查、执法检查和其他专项检查,每年定期对纳税人的免税、减税事项进行清查、清理,加强监督,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人是否符合免税、减税的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和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免税、减税;纳税人享受免税、减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时候,是否根据变化的情况经税务机关重新审查以后办理免税、减税;免征、减征的税款有规定用途的,纳税人是否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免税、减税有规定期限的,是否到期恢复纳税;是否存在纳税人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自行享受免税、减税的情况;已经享受免税、减税是否申报。
免税、减税的审批采取谁审批谁负责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将免税、减税审批纳入岗位责任制考核体系中,建立税收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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