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纳税基础
第一节 税收与税法
一、税收的产生与发展
税收并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税收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简单到复杂、从不完全形态到完全形态的发展演变过程。税收的产生需要具备一定的客观前提条件,如剩余产品、私有制度、公共需要、公共权力的出现。
(1)剩余产品的出现是税收产生的物质条件。生产活动在客观上要求社会产品首先必须用于补偿物化劳动耗费和活劳动耗费,这是维持简单再生产的需要,否则生产活动就无法继续进行。税收作为社会再生产的一种分配形式,分配的物质来源只能是社会产品中扣除补偿物化劳动和活劳动耗费以后的剩余部分,即剩余产品。在生产力水平极端低下、社会产品仅能满足人类生存而别无剩余的情况下,就不可能有税收的产生。因而,剩余产品的出现为税收的产生奠定了物质基础,成为税收产生和存在的一个前提。
(2)私有制度是税收产生的经济条件。国家政治权力是上层建筑,而税收是经济现象,必须具备经济基础。如果土地、财产等不是私有而是国家直接占有,国家可直接支配、使用土地、财产等,就不存在利用税收形式来取得收入的问题。反之,若土地、财产等归私人占有,或经营权及产品归私人支配,国家要取得固定收入,以满足统治阶级需要,就要靠对土地、财产的占有者或经营者征税来解决。也即只有社会上存在私有财产制度这样的经济条件,税收才会产生。当然,私有制的出现也并非就是税收产生的唯一条件,税收的产生还取决于其他条件。
(3)公共需要的产生是税收产生的社会奈件。税收本质上是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为目的的。原始社会的基本单位是氏族组织,随着氏族组织的发展和剩余产品的出现,逐渐出现生产活动以外的共同利益和公共事务。公共需要是社会成员的共同需要,不是某个人或某一种集团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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