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价值与技术、实质与形式“两张皮”
在税收法定原则研究中。价值和实质同义,技术与形式同义。税收法定原则的价值和实质都是指国家征税要经“国民(人民)的同意”这一以保障人民的财产权、保障人权为终极的目标要求。技术和形式都是指“税收要素法定,税收要素明确以及程序法定”这一立法要求。因为没能区分清税收法定的层次结构,将价值(实质)和技术(形式)这两个非原则问题都放在“原则”这平面上进行处理,结果使两者失去了逻辑联系,形成了“两张皮”,价值在技术实施中难以得到体现,使税收法定原则从根本上失去了意义;技术难以得到价值的指引,使税收法定原则成为一种单纯的工具。
(六)原则性难容灵活性
说原则就意味着有例外,要求坚持原则就意味着在特别情况下允许采取灵活性措施。但是,在税收法定原则研究中,因为把税收法定原则本身当成了终极性的价值追求,因此只讲原则的绝对性,不讲其相对性,把实质课税、类推适用和溯及既往等灵活性适用原则当成了税收法定原则的对立物予以否定。这显然是想以固定而有限的几个法条穷尽并裁量所有鲜活生动、千差万别的税收情形。其实,税收法定原则绝不是为法定而法定,其真正的终极性价值追求是保障人民的财产权、保障人权,在这面共同的大旗下,税收法定原则的原则性和灵活性就是统一的、相容的,实质课税、类推适用和溯及既往等灵活性适用原则也就成了在严格条件限制下的税收法定原则必然而有效的补充,税收法定原则也就只具有相对性,而不具有绝对性。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