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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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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中国税制概览.2008年(第12版)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5869325
  • 作      者:
    刘佐著
  • 出 版 社 :
    经济科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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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2008年中国税制概览(第12版)》简明扼要,通俗易懂,查阅方便。愿它能够有助于读者便捷地了解中国税制的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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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刘佐,男,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的税收专家,现任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中国财政学会、中国税务学会常务理事,并在我国多所著名大学担任客座教授。1958年生于北京。1976年高中毕业后投笔从戎。1984年从中国人民大学财政系财政专业毕业后一直在税务部门工作。曾为财政部税务总局局长、国家税务局局长担任秘书。从1988年起,历任财政部税务总局办公室副主任、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副主任、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室副主任;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副主任,税收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副研究员。对中国税制有较为全面、深入的研究,曾参与许多税收法规和其他重要税收文件的起草、编辑及多部税收专著的编写工作;主持多项部级税收科研课题;多项税收研究成果得到党中央、国务院和财税部门领导的肯定,获得部级奖励。代表作:《中国税制50年(1949年—1999年)》、《中国税制概览》(以中、英、日三种文字四种版本在国内外出版)、《简明税收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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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2008年中国税制概览(第12版)》就中国各种税的纳税人、税目、税率、计税依据、计税方法、减免税规定、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税务机构等做了全面概述,并配有适当的计算举例和图表。2008年版《中国税制概览》,就企业所得税,个人收入所得税的高速内容做了较大篇幅的修订。与此同时,对相关的税收优惠,税收征收管理等内容也做出最新的阐述。
    《2008年中国税制概览(第12版)》简明扼要,通俗易懂,查阅方便。愿它能够有助于读者便捷地了解中国税制的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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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三、增值税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增加的价值征收的,是目前各国普遍征收的一种税收。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由海关代为征收管理),所得收入由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是中央政府财政收入最主要的来源,也是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2006年,增值税收人为13 480.1亿元,占当年中国税收总额的37.9%,居各税之首。
    (一)纳税人
    增值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销售、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企业、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并且按照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设有两个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将自己生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和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分配给股东、投资者,无偿赠送他人。
    如果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如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称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生产、批发、零售者(包括以货物生产、批发、零售为主,兼营非应税劳务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按照其全部销售收入征收增值税;其他企业、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不包括这些企业、单位和个人设立的经营货物销售并独立核算的单独机构的混合销售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征收营业税。
    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货物、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收入金额(以下简称销售额)。如果纳税人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地核算其销售额,税务机关将要求纳税人将其非应税劳务与货物、应税劳务一并缴纳增值税,并且非应税劳务适用税率从高。
    企业租赁、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承包人为纳税人。
    中国境外的单位、个人在中国境内销售应税劳务,没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的,其应纳增值税税款以其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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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中国税制的发展
(一)改革开放以前的税制状况(1949-1978年)
(二)改革开放初期的税制改革(1978-1993年)
(三)1994年的税制改革(1994年以后)

二、中国现行税制体系
(一)税种设置
(二)税收立法
(三)涉外税收

三、增值税
(一)纳税人
(二)税目和税率
(三)计税方法
(四)免税和减税
(五)出口退税
(六)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四、消费税
(一)纳税人
(二)税目和税率(税额标准)
(三)计税方法
(四)免税、减税和退税
(五)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五、车辆购置税
(一)纳税人
(二)计税依据、税率和计税方法
(三)免税和减税
(四)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六、关税
(一)纳税人
(二)税率
(三)计税方法
(四)特殊进出口货物的规定
(五)免税、减税和退税
(六)纳税期限
(七)反倾销税、反补贴税和保障措施关税
(八)进境物品进口税

七、营业税
(一)纳税人
(二)税目和税率
(三)计税方法
(四)免税和减税
(五)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八、企业所得税
(一)纳税人
(二)计税依据和税率
(三)资产的税务处理
(四)特别纳税调整
(五)计税方法
(六)税收优惠
(七)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九、个人所得税
(一)纳税人
(二)征税项目、税率和计税方法
(三)免税和减税
(四)纳税方式、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十、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
(二)计税依据、税率和计税方法
(三)免税和减税
(四)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十一、房产税
(一)纳税人
(二)计税依据、税率和计税方法
(三)免税和减税
(四)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十二、城市房地产税
(一)纳税人
(二)计税依据、税率和计税方法
(三)免税和减税
(四)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十三、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纳税人
(二)计税依据、税额标准和计税方法
(三)免税和减税
(四)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十四、耕地占用税
(一)纳税人
(二)计税依据、税额标准和计税方法
(三)免税和减税
(四)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十五、契税
(一)纳税人
(二)计税依据、税率和计税方法
(三)免税和减税.
(四)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十六、资源税
(一)纳税人
(二)税目和税额标准
(三)计税方法
(四)免税和减税
(五)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十七、车船税
(一)纳税人
(二)税目和税额标准
(三)计税方法
(四)免税和减税
(五)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十八、船舶吨税
(一)纳税人和计税依据
(二)税额标准和计税方法
(三)免税
(四)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十九、印花税
(一)纳税人
(二)税目和税率(税额标准)
(三)计税方法
(四)免税
(五)纳税方式

二十、城市维护建设税
(一)纳税人
(二)计税依据、税率和计税方法
(三)免税和减税
二十一、烟叶税

二十二、其他税收
(一)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二)燃油税

二十三、主要税收优惠
(一)农业、林业、牧业、渔业、水利业
(二)能源、交通、通信
(三)科技、教育、文化、宣传、卫生、体育
(四)社会保障、民政、民族
(五)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
(六)第三产业
(七)金融、保险、证券
(八)房地产
(九)规定区域
(十)进出口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非居民企业)
和外国人
(十二)外交税收豁免

二十四、税务部门征收的非税财政收入项目
(一)教育费附加
(二)矿区使用费
(三)文化事业建设费
(四)社会保险费

二十五、税收征收管理制度
(一)税收执法依据、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
(二)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三)税务登记
(四)账簿和凭证管理
(五)发票管理
(六)纳税申报
(七)税款征收
(八)免税和减税
(九)税务检查
(十)税务稽查
(十一)法律责任

二十六、税务行政复议
(一)复议范围
(二)复议管辖
(三)复议申请
(四)复议受理
(五)复议证据
(六)复议决定
(七)海关行政复议

二十七、税务行政诉讼
(一)诉讼范围
(二)诉讼管辖
(三)诉讼参加人
(四)原告和被告的权利与义务
(五)审理与判决
(六)侵权赔偿

二十八、财政、税务、海关组织机构和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划分
(一)财政部
(二)国家税务总局
(三)省以下税务机构
(四)海关总署
(五)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六)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划分
(七)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税收收入划分

附录
附录1  中国税制体系图(分税种类别)
附录2  中国税制体系图(分收入级次)
附录3  部分年份中国经济、财政、税收主要指标统计表
附录4  2006年中国分税种收入统计表
附录5 中国税务系统组织机构图
附录6  中国国家税务总局组织机构图
主要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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