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国财税改革历史的宪政启示
正如马克思指出:“哪怕是最抽象的范畴,虽然正是由于它们的抽象而适用于一切时代,但是就这个抽象的规定性本身来说,同样是历史关系的产物,而且只有对于这些关系并在这些关系之内才具有充分的意义。”因此,本章首先从中国的历史维度来研究财税改革与宪政有关的问题,以保证本研究能置于一个广阔的时间背景,并增强研究的证明力。
中国历史上的财税改革
(一)秦国的商鞅变法
商鞅作为中国封建社会早期的改革家,是与我国宋代的王安石、明代的张居正齐名的三大改革家。史上著名的“商鞅变法”是在秦孝公的支持下开始的。商鞅变法分为两次。第一次是秦孝公六年(公元前356年)以律的形式颁布的。新法公布后,受到许多得益者的拥护,也遭到利益受损的旧贵族大地主群起反对。在第一次变法的基础上,商鞅又开始第二次变法,其主要内容有:一是废除分封,普遍设县;二是废井田,开阡陌;三是统一度量衡;四是迁都成阳;五是统一征收军赋。商鞅因变法有功,被秦孝公越六级提升为大上造(相当于今天的国务院总理)。
商鞅的两次变法顺应了历史潮流,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民的要求和愿望,符合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经过变法,政治经济相对落后、内战频仍的秦国在短短的十几年间便后来居上,为秦始皇统一“六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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