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出口退税研究综述<br> 第一节 出口退税基本理论<br> 一 出口退税的概念<br> 通常认为,出口退税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对已报送离境的出口货物退还或免征其在出13前生产或流通各环节已经缴纳的间接税(我国目前主要包括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款的一项税收制度(措施),其目的是使本国产品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增强本国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促进对外贸易出口。<br> 另外,还有以下表述:它是指出口国在增值税制度下,为避免本国产品遭遇双重征税,而将出口货物在国内生产和流通过程中交纳的间接税退还给出口企业,使出口企业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属于间接税协调的范畴(刘怡,1998)。<br> 根据WTO的相关规定,出口退税是为了解决国际贸易中出口国与进口国对同一商品双重征税而采取的一项措施。按照消费地征税的原则,出口国应将出口商品在国内生产和流通过程中交纳的间接税退还给出口企业,使出口商品以不含间接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出口退税退还的是与出口商品直接相关的、可以清晰辨认的间接税,如增值税、消费税等;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直接税按照WTO规则不能退税。<br> 二 理论依据<br> 在开放经济条件下,确定国内商品课税的管辖权有两个原则:生产地原则(或来源地原则)和消费地原则(或目的地原则)。在两种税收管辖权并存的情况下,如果不进行协调便会产生双重课税问题,阻碍商品的跨国界流动。<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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