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思想观念上,有人认为,国有企业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物质载体,军工企业是国有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持军工企业的国有性质是坚持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保证。还有人认为,军工企业是生产特殊使用价值的单位,关系到国家的安全,需要保密,只能由国防科技工业部门的企业来从事武器装备的生产活动。这些思想认识问题,也是限制民用生产企业进入军品生产领域的重要因素。
必要的资本壁垒和沉没成本壁垒。武器装备的研究开发和生产往往需要投入巨额资金,民用企业自有资金有限,也缺乏从事武器装备生产的国家投资渠道及银行贷款和市场筹资渠道,构成进入军品生产领域的重要障碍。
由于政府是武器装备的唯一买者,又由于许多生产武器装备的技术、技能、设备只能专门地用于武器生产而别无他用。因此,沉没成本问题也是民用企业进人军品生产领域时不得不面对的问题。在研究和发展阶段,厂商会担心他们将其自有资金用于新武器系统的创新得不到补偿;在生产阶段,厂商又可能担心它们在有形资本上的投资得不到补偿。民用领域的厂商要从事军品生产活动还必须培养一支设计队伍,厂商也会担心他们在人力资本上投入的巨额资金成为沉没成本而不能得到补偿①。
关于沉没成本壁垒问题,国外通常采取了以下三种处理方法:第一,普通消费者只购买最终产品,如果一个产品的研究与发展是成功的,那么,研究与发展它所花费的费用便会通过最终销售得到补偿。例如,消费者在购买一台家庭电脑时,价格中包含了一台电脑所应当分摊的研究与开发的费用,消费者不需要专门花费另一笔钱用于电脑的研究与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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