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理论要求
土地政策作为宏观调控手段,是我国首次提出来的,目前还处于探索阶段,理论上非常不成熟。尽管2003年以来已经在实践中开始探索并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至今理论界对此还有很多不同的看法。例如,一些学者认为,2004年政府推出的宏观调控,仅是控制土地供给与银行信贷,遏制过热行业的发展等,不是宏观调控,而是行政性的微观手段。政府对于当时的经济过热仅是通过行政方式来遏制,虽然短期内能有所表现,但从长期看则未必有效。还有一部分学者认为,将土地政策作为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是强化政府管理和行政审批,违背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宏观调控应以法律和经济手段为主的原则,是“市场化改革”的倒退,因此,对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持质疑态度。另外,土地政策是否能与其他调控手段有机搭配,共同发挥作用,有些学者对此表示怀疑。总体来看,土地作为宏观调控手段,目前在理论上还存在着三大问题和困扰:一是土地政策作为宏观调控手段缺乏较系统的理论依据。因为无论马克思经济学还是西方经济学,都没有明确将土地政策列为宏观调控的手段,即使有所涉及,也只是作为辅助手段,从没有提到与金融政策、财政政策等相并列的高度。二是土地政策本身的框架体系、调控机理、操作模式等还没有完全形成。土地调控政策到底包括什么内容,它的调控机理是什么,传导机制是什么,操作规范又是什么等,目前还处于探索阶段。三是关于如何提高土地调控的科学性和有效性等问题,也缺乏相应的研究。目前理论界对土地调控政策的研究主要限于土地供应政策的运用上,至于如何提高土地调控政策的有效性还很少有所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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