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的土地权利关系
自秦而汉,中国就率先建立起农业文明中最先进的集权官僚制,并实行小农经济,发达农业生产方式,中华民族由此而凝聚并延续两千余年。农民是集权官僚制下的生产主体和文明主体,其权利远多于同期别国奴隶制和封建领主制下的奴隶、农妈,因此有较多的自由和生产主动性。但集权官僚制所规定的农民权利,只适宜小农经济,由此束缚了农民素质技能的提高,特别是阻碍农业生产方式向工业的转化。这是中国社会长期滞的原因。欧洲只是到14-15世纪才形成初级的集权官僚制,而且存在时间很短。虽然也有农民,因重商主义及其导致的工业化,欧洲的农民并未像中国农民那样长期作为社会生产的主体,但其出现和存在,也证明了集权官僚制和小农经济在人类历史上的普遍性。
一、中国率先进入的集权官僚制社会是人类历史发展的一个阶段
集权官僚制的主要特点,就是废除世卿世禄的封建领主,代之以皇帝名义的中央集权,委官郡县。而所集之权,主要就是土地所有权,进而是对全国人口的人身权。所谓“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这在周时可能只是理论上的,但秦汉以后,则成实际,唐柳宗元对此论曰:
秦有天下,裂都会而为之郡邑,废侯卫而为之守宰,据天下之雄图,都六合之上游,摄制四海,运于掌握之内,此其所以为得矣。
那些信奉“欧洲中心论”的人为此曾将中国这段历史称为“畸形的封建制”,虽用心良苦,但又有什么价值呢?相反,我们完全可以说,秦汉以后中国的集权官僚制非但不是封建领主制的“畸形”,反而是其予盾演化的必然,是历史发展的结果。中国古代之先进于欧洲,就在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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