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绪论
1.2 本书的研究对象
首先,对于本书的研究对象(日本自来水事业)相关的一些概念以及定义进行简单的归纳和总结。
所谓“自来水事业’,在日本是指,为满足居民的一般需要,经过政府批准的,原则上由市町村经营的,供水人口在100人以上的提供自来水的组织。日本习惯上把供水人口在5000人以上的组织叫做“自来水事业”(《日本自来水法》第3条第3项),把计划供水人口在5000人以下的组织称为“简易自来水事业”(《日本自来水法》第3条第2项)。顺便说一下,《日本自来水法》规定,供水人口在100人以下的组织不能称为自来水事业。与此相关的自来水事业的经营者是指,提供自来水的经营者和对自来水管道的建设进行管理的人。
在日本,“自来水设施”是指,为了提供自来水而建设的取水设施、储水设施、引水设施、净水设施、送水设施以及配水设施等等(对于专用自来水管道来说,包括供水设施,但不包括建筑物)。
在日本,“自来水管道”的定义是指供给饮用等生活用水的管道和其他设备及设施。
日本自来水事业,是由地方公共团体经营的“地方公营企业”。与一般企业不同的是,一般企业注重经济效益,一般只会采取所谓的盈利优先的原则进行经营,而不会采取亏本和没有盈利的生产行为。而作为地方公营企业的自来水事业不仅具有“公共性”的特征,而且还有“增进公共福利’’的义务。这个公共性的特征是指,自来水事业不会因为成本过高或者没有盈利而停止向某地区供水,也不会因为收益下降而供给低质量的水。自来水事业必须努力供给安全、稳定的自来水。“增进公共福利”的义务是指,不间断地提供让消费者放心饮用的水,为公共卫生的提高和生活环境的改善作贡献(《日本自来水法》)。
因为自来水事业与一般企业有以上的不同特征,所以人们经常会有这样的思维倾向:因为自来水事业具有“公共性,,的特征,因而与“垄断”、“政府规制”、“自来水法’’等概念密切相关,因此与市场和竞争的关系不大,一般都是在政府的保护下生存、没有竞争力的企业;而一般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通过市场和竞争来实现其利润的,而且往往是竞争力强的企业盈利就多。然而,本书认为,自来水事业和一般企业一样,同样具有竞争力,同样要面对适者生存、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环境,因此,它必须和一般企业具有同等的进化能力。本书从这个观点出发,讨论公用事业进化能力的构建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主要从模仿与创新的视角,对公用事业技术创新能力、组织创新能力和制度创新能力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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