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府干预
广州市物价局副局长 邱亿通
在人类历史长河中,政府职能因时空而变化。政府干预是政府职能作用于社会生活的强化形式。在不同的国际环境、文化背景、制度条件、发展阶段的国家和地区,政府干预的内容和形式也不同。在现当代社会,政府干预问题实际上可以归结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对走向现代化的国家和地区来说,政府干预的不同力度和方式,不仅可能产生不同的现代化模式,而且可以决定现代化的成败。对于后发国家来说,如何运用政府干预这只“看得见的手”,既是其发展的难题,也是其赶超的契机。
国家干预与东方社会传统
国家干预是政府干预在国家层面上的高度体现。在高度集权的传统社会,政府干预以国家的形式出现。国家干预或政府干预是东方社会的独特传统,也是东方现代化区别于欧美现代化的明显特征。
在古代东方,由于其独特的生产方式——古代亚细亚生产方式,形成了不同于古代西欧各民族的国家干预方式。在古代东方,国家干预以国家专制这种极端的形式出现。
首先,古代亚细亚土地的国家所有制,是其国家专制的经济基础。古代亚细亚社会不存在土地私有制,国家是最高的土地所有者。马克思认为,这是“了解东方的一把钥匙”。亚细亚的土地所有制,就是国家所有制,或者说是君主所有制。由于没有西欧自由小农的小块土地私有制,亚细亚社会也就缺乏像古代希腊、罗马社会里表现出来的那种独立的个体性。在东方,国家不仅是最高的土地所有者,也是执行政治和经济职能的统治者。
其次,古代东方国家专制,也与亚细亚的村社经济和农业生产条件息息相关。亚细亚的村社经济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村社和家庭是基本生产单位,彼此独立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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