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献综述<br> 第一节 国外学者关于“城中村”改制中的管治问题的研究介绍<br> 一、关于社区和社区发展的概念<br> 学术界对于社区的概念的定义基本上可以划分为两类,传统的社区概念是在生态学的意义上被定义的。按照罗伯特·帕克的定义,社区的本质特征包括:第一,特定地域的人口的集合;第二,社区的发展基本上来自内部;第三,社区的成员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和系统生态意义的。因此,社区概念的三个基本要素是:区域、共同联系、社会互动。“社区”的概念起源于法国人托尼斯的类型学研究。1887年,法国人托尼斯(Ferdinand Tonnis)提出了“社区”(Gemeinschaft)和“社会”(Ges—tellschaft)的理想的模式。它们是理论的极端的模式,用来作为真实世界的社区的参照。一个“社区”的所有机构都是传统的,所有的关系都是完全的整体论的和情感主义的,而摒弃一切逻辑性。一个“社会”的所有机构都是建立在法律基础上,逻辑完全地取代了感情。实际上,所有的人类组织都是在两个极端中间的某一个位置。托尼斯比较了自然意志(wesewille)和理性意志(kurwille)时解释说:在这两个极端之问是所有的现实世界的意志形式化,就建立起了“自然意志”和“理性意志”的概念。托尼斯称这种抽象方法为规范理论,它们表现为理想的模式,它们作为标准用来认识和描述现实。将现实世界的意志形式向“自然的”或者“理性的”方向上进行抽象。<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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