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用事业规制的理论发展
中国对规制的研究起步较晚,许多理论观点尚需梳理,一些实践问题尚需相应的理论去解释。尤其在经济体制转轨的大背景下,研究公用事业规制理论无论是对公用事业改革还是对政府治理实践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本章分析公用事业的经济性质,并从自然垄断、外部性、信息约束等方面阐释对公用事业进行规制的理论根源,在此基础上,以产权与规制合同、激励与承诺、网络接人与有效竞争、普遍服务与拍卖机制为研究视角,评述了公用事业规制理论的新发展,以此确立公用事业规制理论的基本框架。
1.1 公用事业的经济性质
1.1.1 公用事业的界定
“公用事业”一词源自英语中的“Public Utilities”,从字面意义上来看,它是指公用设施。西方国家对公用事业的定义、定价方法以及政府对公用事业的规制等方面的理论研究随着其公用事业的发展进程已渐趋成熟和完善。
按照韦氏英文大辞典的释义,公用事业是指“提供某种基本的公共服务并且受政府规制的产业”。美国著名公共经济学家詹姆士·邦布里特认为公用事业可以划分为两种类型,即那些“在供应企业与公众消费者地域之间通过某种耐久性有形设施,直接或间接地提供持续性或重复性服务的产业以及公共运输业”。第一种类型包括能源供应、通讯服务和城镇给排水;第二种类型指那些提供地方或区域性交通、输配服务的产业。
美国学者克伊斯·侯威也列举了传统意义上公用事业的6种情况:①公用事业经常为自然垄断产业,反之亦然;②产业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价格由政府规制机构控制;③必须在消费者希望得到服务并愿意支付规定价格时提供产品或服务;④企业被授予特许经营权并在特许地域范围内独家经营;⑤产业还需接受其他类型的规制,例如财务、证券以及企业经营活动的报告制度等;⑥该产业必须提供现代生活运转的一些基本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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