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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著       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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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S  B  N:
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刑事法理论与实践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300093284
  • 作      者:
    林钰雄著
  • 出 版 社 :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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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刑事法理论与实践》篇章触角敏锐、思考深入,充分传达了作者对于刑事法理论与实践发展的关注,并对多个前沿问题贡献出自己的思想智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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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林钰雄,台湾台北县人,1964年出生。台湾大学法律系、法研所毕业,司法官、律师考试及格,1993年9月赴德深造,追随罗克辛(Calus Roxin)教授攻读刑事法,获颁慕尼黑大学法学博士学位,现任教于台湾大学法律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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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本书为林钰雄教授对于刑事法及刑事诉讼法的研究论文集。全书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基础理论”,分别对“刑事诉讼目的”、“侦查法官”、“变更起诉法条与突袭性裁判”、“一部上诉”等问题进行探讨,采用实证及比较的研究方法对重要理论问题进行廓清。第二部分“判解评释”,包括“告知义务”、“强制变换监督判定基准”、“新证据发现”、“保安处分与比例原则及从新从轻原则”,从时效性强的问题入手,研究司法领域的最新课题。第三部分“立法评析”,对于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的修改重点进行对比研究,一一说明新订内容,检讨批评其缺失处。第四部分“附录”两文分别关注电话监听、秘密录音、DNA鉴定等现代刑侦手段对于刑事司法的影响,表达了作者对刑事诉讼核心问题——隐私权的侵害与保障的基本看法。全书篇章触角敏锐、思考深入,充分传达了作者对于刑事法理论与实践发展的关注,并对多个前沿问题贡献出自己的思想智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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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三、侦查法官与直接审理原则之例外
  上述直接审理原则在证据法则上的意义,即其对于严格证明程序的证据方法之限制(上文二、(二)),可以说是造就侦查法官制度的关键之一,这点,应该从禁止朗读之“例外”谈起。前文曾经简述,在特殊例外情形必须容许传闻证人,基于同样理由,在许多特殊例外情形也有允许以朗读笔录或书面声明来替代亲自讯问的必要,这些情形即为直接审理原则之例外规定。就此,台湾法规的立法密度可谓严重疏漏,并未处理何种例外情形可以用朗读书面来替代当庭审讯,不过,在台湾现行法院实务之下,这难免被视为多余,因为既然连一般正常情形都容许以朗读笔录来代替当庭审讯,遑论其他。若以同采直接审理原则的德国刑事诉讼法为例,其采行正反两面的立法例,一来明定禁止朗读原则(250 St-PO),二来罗列得朗读书面声明或讯问笔录的例外规定(251 ff.StPO)。
  所谓的例外,最为重要且与本文最具直接关联性者,便是得朗读法官(于侦查程序)所为讯问笔录之情形。依照德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主审程序中)证人、鉴定人或共同被告之讯问,于符合下列情形下,得以法官先前所为的讯问笔录替代之:1.证人、鉴定人或共同被告已经死亡或罹患心神疾病或所在不明者;2.证人、鉴定人或共同被告因残疾或其他无法排除的障碍,而在长久或不可预知之期间内无法于主审程序到庭者;3.基于路途遥远因素并且斟酌其陈述的重要性(Bedetunag),无法期待证人、鉴定人或共同被告于主审程序到庭者;4.检察官、辩护人及被告同意朗读者(251 I StPO)。再者,就被告自白笔录之朗读而言,德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主审程序中)基于调查自白证据之目的,得朗读记载于法官(所为的讯问)笔录内之被告陈述;讯问中与先前陈述出现矛盾时,若该矛盾无法以不中断主审程序之其他方法确认或治愈时,亦得朗读前项笔录(§254 StPO)。
  上述规定,正是沟通德国证据法则与侦查法官制度的桥梁。以上规定所称的法官,主要即指侦查法官而言,而其所称的笔录,主要即指被告或证人在侦查程序中于侦查法官面前接受讯问所为的讯问笔录而言。因为上述规定之故,所以在侦查程序中,检察官如果为求保全被告或证人所为之重要陈述,万全之计即为声请该管法院的侦查法官来进行讯问并作成讯问笔录(162 st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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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部分 基础理论
论刑事诉讼之目的
壹、前言与案例
贰、发现真实
叁、法治程序
肆、法和平性
伍、结语
论侦查法官
壹、前言:何谓侦查法官?
贰、侦查法官与强制处分
叁、侦查法官与证据保全
肆、侦查法官之审查权限
伍、结语
变更起诉法条与突袭性裁判
壹、前言
贰、问题之说明
叁、超出同一性之变更:非A型
肆、法律基础之变更:A1型
伍、事实基础之变更:A2型
陆、立法刍议
柒、诉因制度之争议——代结语
论罪科刑之一部上诉
壹、问题之提出
贰、一部上诉声明之法律规定及实务见解
叁、分析与检讨
肆、结论
从行为观点谈安乐死之基础类型
壹、问题之提出
贰、基本出发点
叁、积极之安乐死
肆、消极之安乐死
伍、积极、消极安乐死之界限
陆、结语
从被害者学谈刑法诈欺罪
壹、前言与案例
贰、传统见解
叁、被害者学之观点
肆、结语与案例解析

第二部分 判解评释
论告知义务
壹、前言
贰、告知义务之法理基础
叁、告知义务之适用范围
肆、告知义务之事项
伍、违反告知义务之法律效果
陆、系争判决之评释
柒、结语
附录:系争判决全文
强制辩护案件之判定基准
壹、前言
贰、基础理论之说明
叁、实务见解之评释
肆、结语
发现确实之新证据
壹、前言
贰、基础理论之说明
叁、实务见解之评释
肆、结语
保安处分与比例原则及从新从轻原则
壹、问题之说明与回顾
贰、一律宣付三年强制工作之立法是否违“宪”?
叁、强制工作有无从新从轻原则之适用?
肆、结语
附录:“大法官”释字第四七一号解释

第三部分 立法评析
搜索修法之回顾与前瞻
壹、前言
贰、搜索新法之简介
叁、搜索新法之批评检讨
肆、搜索新法之解释适用
伍、结语
附表一:搜索修法大事记
附表二:新旧条文及修法重点对照表
附表三:新法条文与邱版草案对照表
本书附录
电话监听、秘密录音与日记
壹、春神不到大哥来?
贰、老大哥无所不在?
叁、法治国束手无策?
肆、电话监听无法管?
伍、住宅监听有必要?
陆、秘密录音当证据?
柒、日记内容无保障?
捌、1984咫尺近?
DNA:挑战法律的科学巨人?
壹、如日中天的生物科技
贰、所罗门王的智慧何在?
叁、证物个化的里程碑
肆、挑战法律的DNA
伍、无懈可击的DNA?
陆、冲击法庭权力结构的DNA
柒、回应DNA的挑战
本书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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