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行政处罚
生效裁判文书应作为行政执法依据——李某不服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决定案
原告:李某
被告: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
第三人:郑某
案由:不服治安管理行政处罚
一、基本案情
2005年12月3日,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作出京公决字(2005)第589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李某于2005年11月6日,与其妻刘某非法侵入事主郑某在丰台区卢沟桥乡菜户营村西街190号的住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决定对李某行政拘留七日。
李某不服诉称,丰台区卢沟桥乡菜户营村西街190号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属于李某父母(二人分别于1967年、1966年去世)所有。李某与其胞姐(1986年去世)为法定继承人,一直没有办理继承析产手续。1982年8月李某与郑某结婚,1984年1月离婚。虽然离婚调解书称菜户营村西街190号北房3间归郑某,但并没有说宅基地和东房2间也归郑某。郑某收到离婚调解书后没有到村委会、乡政府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和北房3间、东房2间所有权变更手续。由此菜户营村西街190号宅基地使用权人和北房3间、东房2间所有权人仍然为李某已故父母。李某和郑某离婚调解书的相关內容侵犯了案外人李某之姐的合法权利,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85条的规定。李某之姐的法定继承人刘某等已于2006年1月向法院起诉李某、郑某,要求确认菜户营村西街190号宅基地使用权和北房3间、东房2间的所有权属于李某父母并要求继承上述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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