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无须当事人选择而适用的法律规定<br> 1.婚姻法。婚姻法不能适用于非婚共同生活伴侣。因为婚姻929法中的大多数规范均以婚姻的存在或曾经存在为前提。但婚姻法中有个别具体规范并不以婚姻、而是以紧密的人身关系为适用条件,这些规范可以类推适用于非婚共同生活关系。<br> 2.适用于非婚共同生活者的特别规范。还有许多具体规定虽930然本身并不针对非婚共同生活,但内容符合非婚共同生活的情形。从这些规定中也可以看出立法者的立场。例如照顾子女的非婚的母可以向父主张扶养费请求权,反之亦然(参看第854.段以下)。遭受家庭暴力的非婚共同生活者可以根据《家庭暴力保护法》要求将共同住所划归受伤害者单独使用(第935段)。有意思的是,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当事人长期共同生活或在申请前6个月共同生活,就可以在“家庭法院”根据该法提出保护措施。“长期共同生活”也是适用租房法中有关规定的前提(参看第63节有关内容)。<br> 3.和人身密切相关的规定。有的法律规范以某种密切的人身93l联系为适用条件,这种密切联系包括夫妻、订婚者或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例如,证人和诉讼当事人具有订婚、婚姻关系或一定范围内的血亲和姻亲关系的,可以拒绝在法庭作证(参见民诉法第383条第1款第1-3项;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1款)。这些条款不能直接适用于非婚共同生活者,因为它们本身就属于例外条款,其适用范围要严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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