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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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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S  B  N:
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德国家庭法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1801678
  • 作      者:
    (德)迪特尔·施瓦布(Dieter Schwab)著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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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当代德国法学名著译事之缘起,在乎“取法人际,天道归一”之理念。天地渺渺,众生芸芸;然天地何以长存不灭,众生何以繁衍不息?此中必有亘古于今之一般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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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二、无须当事人选择而适用的法律规定<br>    1.婚姻法。婚姻法不能适用于非婚共同生活伴侣。因为婚姻929法中的大多数规范均以婚姻的存在或曾经存在为前提。但婚姻法中有个别具体规范并不以婚姻、而是以紧密的人身关系为适用条件,这些规范可以类推适用于非婚共同生活关系。<br>    2.适用于非婚共同生活者的特别规范。还有许多具体规定虽930然本身并不针对非婚共同生活,但内容符合非婚共同生活的情形。从这些规定中也可以看出立法者的立场。例如照顾子女的非婚的母可以向父主张扶养费请求权,反之亦然(参看第854.段以下)。遭受家庭暴力的非婚共同生活者可以根据《家庭暴力保护法》要求将共同住所划归受伤害者单独使用(第935段)。有意思的是,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当事人长期共同生活或在申请前6个月共同生活,就可以在“家庭法院”根据该法提出保护措施。“长期共同生活”也是适用租房法中有关规定的前提(参看第63节有关内容)。<br>    3.和人身密切相关的规定。有的法律规范以某种密切的人身93l联系为适用条件,这种密切联系包括夫妻、订婚者或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例如,证人和诉讼当事人具有订婚、婚姻关系或一定范围内的血亲和姻亲关系的,可以拒绝在法庭作证(参见民诉法第383条第1款第1-3项;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1款)。这些条款不能直接适用于非婚共同生活者,因为它们本身就属于例外条款,其适用范围要严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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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当代德国法学名著总序<br>中文版序<br>德文第十七版序<br>德文第十六版序<br>译者序<br>缩略语表<br>翻译凡例<br>导论<br>第一节 家庭和家庭法<br>第二节 家庭法、基本法和欧洲人权保护公约<br>第三节 家庭法和德国的统一<br>第四节 家庭事件的法院审判籍<br>第五节 家庭法的参考文献<br><br>第一编 婚姻法<br>第一章 婚姻法导论<br>第二章 婚约<br>第三章 结婚<br>第四章 婚姻共通生活<br>第五章 婚姻财产法<br>第六章 离婚和分居<br><br>第二编 父母子女关系<br>第一章 血亲关系<br>第二章 父母子女关系法概述<br>第三章 出身<br>第四章 父母子女关系的一般效力<br>第五章 父母照顾<br>第六章 收养子女<br>第七章 抚养法<br><br>第三编 监护、保佐和照管<br>第一章 监护<br>第二章 法律上的保佐<br>第三章 照管<br>第四编 非婚共通生活的法律问题<br>第五编 登记的生活伴侣关系<br>发条索引<br>术语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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