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规定
《公共卫生和建筑条例》除了授予行政长官以规章制定权和卫生官员以检查权之外,另一重要的部分就是规定了一些公共场所有关的卫生要求以及相应的卫生管理制度。这些场所主要包括旅店、公共洗衣房、工厂与车间、屠宰场、市场和墓地等。
1.一般的旅店。条例对于旅店的开设有着严格的审批和登记制度,任何人的房屋在经过登记并获得政府秘书或行政长官授权的其他合法官员颁发的牌照之前,不得私自决定将其作为旅店使用,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且任何人在申请登记和牌照时如果故意向当局提供虚假的资料,就其申请所要求的情况进行虚假的陈述,会被处以25元以下的罚款。
旅店获得批准开设后,在经营的过程中,该旅店的管理人应保存好每一位寄宿人员的姓名、职业、原居住地、住宿以及离开时间的登记簿,并在卫生官员或巡捕提出要求时,允许他们自由进入旅店检查并查看登记簿。如果管理人拒绝检查,也将被处以25元以下的罚款。
2.公共洗衣房。在威海卫设立有公共洗衣房,根据条例规定,行政长官可通过公开通告,禁止洗衣人在公共洗衣房或者行政长官为此目的指定的洗衣场所以外的场所召集进行洗衣。
3.工厂与车间。在有关行业或工厂的设立方面,《公共卫生和建筑条例》规定,在本条例实施之后,未经行政长官特别书面批准,任何人不得在本领地或者本领地的任何区域,在原本非用于该用途的场所,设立任何危险性或者厌恶性的行业。如果违反本章的规定,则除了按照本章规定处以罚款之外,地区法官还可在其认为必要的期限内,命令关闭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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