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高级检索
高级搜索
书       名 :
著       者 :
出  版  社 :
I  S  B  N:
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法院执行办案实用手册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9324486
  • 作      者:
    本书编写组编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1
收藏
编辑推荐
    全面实用:全面收录法院执行办案常用必备的文件共422件。分类合理:严格按照法院执行实践需要对文件进行分类。检索方便:按照文件的效力层级兼顾文件的时间顺序排列,便于检索。
展开
内容介绍
    《法院执行办案实用手册》立足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需要,方便执行办案,特邀请专家、一线办案法官编写《法院执行办案实用手册》。全书共分六编:综合、执行程序、具体执行措施、保全执行和先予执行、各类案件的执行、涉外、涉港澳台执行程序,共分二十八章。《法院执行办案实用手册》收录了现行有效的执行文件包括:(1)有关执行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2)有关执行工作的司法解释及司法解释性指导文件:(3)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执行案件的批复、答复、函:(4)有关执行工作的行政解释性文件、政策规范性文件等,共计422件。
展开
精彩书摘
    第一条 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其配偶、子女在其任职法院辖区内从事律师职业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本规定所称法院领导干部,是指各级人民法院的领导班子成员及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本规定所称审判、执行岗位法官,是指各级人民法院未担任院级领导职务的审判委员会委员以及在立案、审判、执行、审判监督、国家赔偿等部门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法官和执行员。本规定所称从事律师职业,是指开办律师事务所、以律师身份为案件当事人提供诉讼代理或者其他有偿法律服务。
    第二条人民法院在选拔任用干部时,不得将具备任职回避条件的人员作为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的拟任人选。
    第三条人民法院在补充审判、执行岗位工作人员时,不得补充具备任职回避条件的人员。人民法院在补充非审判、执行岗位工作人员时,应当向拟补充的人员释明本规定的相关内容。
    第四条在本规定施行前具备任职回避条件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应当白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主动提出任职回避申请;相关人民法院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按照有关程序为其办理职务变动或者岗位调整的手续。第五条在本规定施行前不具备任职回避条件,但在本规定施行后具备任职回避条件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应当自任职回避条件具备之日起一个月内主动提出任职回避申请;相关人民法院应当自申请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有关程序为其办理职务变动或者岗位调整的手续。第六条具备任职回避条件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在前述规定期限内没有主动提出任职回避申请的,相关人民法院应当自申请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有关程序免去其所任领导职务或者将其调离审判执行岗位。
    第七条应当实行任职回避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的任免权限不在人民法院的,相关人民法院可向具有干部任免权的机关提出为其办理职务调动或者免职手续的建议。
    第八条因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而辞去现任职务或者退出审判、执行岗位的法院领导干部和法官,应当尽可能按原职级待遇重新安排工作岗位,但在重新安排工作时,不得违反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要求。
    第九条具备任职回避条件的法院领导干部及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一的,应当酌情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一)隐瞒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情况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手段规避任职同避的;
    (三)拒不服从组织调整或者拒不办理公务交接的;
    (四)具有其他违反任职回避规定行为的。
    第十条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在本规定所限地域范围内从事律师职业的,该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不实行任职回避,但其配偶、子女采取暗中代理等方式在本规定所限地域范围内从事律师职业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或者将其调离审判、执行岗位;其本人知情的,还应当同时给予其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展开
目录
第一编 综合
第一章 执行工作基本规范
第二章 执行机构与执行管辖
第三章 委托执行、协助执行和执行争议的协调
第四章 妨害执行的强制措施
第五章 执行监督

第二编 执行程序
第六章 执行的开始
第七章 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
第八章 执行担保与暂缓执行
第九章 执行和解
第十章 执行中止、终结与结案
第十一章 执行异议

第三编 具体执行措施
第十二章 对现金、存款、收入的执行
第十三章 对股权及其他投资权益的执行
第十四章 对到期债权的执行
第十五章 对动产、不动产的执行
第十六章 交付财产和完成行为的执行

第四编 保全执行和先予执行
第十七章 财产保全
第十八章 先予执行

第五编 各类案件的执行
第十九章 仲裁案件的执行
第二十章 公证案件的执行
第二十一章 破产案件的执行
第二十二章 支付令的执行
第二十三章 具有给付内容的刑事裁判文书的执行
第二十四章 行政案件的执行
第二十五章 国家赔偿案件的执行
第二十六章 海事案件的执行

第六编 涉外、涉港澳台执行程序
第二十七章 港澳地区仲裁裁决的执行和台湾地区民事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的认可与执行
第二十八章 对外国判决、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展开
加入书架成功!
收藏图书成功!
我知道了(3)
发表书评
读者登录

请选择您读者所在的图书馆

选择图书馆
浙江图书馆
点击获取验证码
登录
没有读者证?在线办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