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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著       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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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S  B  N:
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企业法律法规全书:2011.2,经营管理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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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1818621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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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一、收录全面,编排合理,查询方便
    收录改革开放以来至2011年1月期间公布的现行有效的全部与公司企业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重要的部门规章、相关政策规定。内容包括公司企业基本法规、市场交易、公平竞争、产品质量管理、合同、融资、担保、广告、财务会计、税收、人力资源管理等,覆盖了公司企业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本书具有体系清晰、查询方便的特点。
    二、特设导读、条旨,实用性强
    全书各部分特设“导读”栏目,对本部分核心内容进行解读;对重点法律附加条旨,可指引读者迅速找到自己需要的条文。
    三、特色服务,动态增补
    保持本书与新法的同步更新,特结合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的资源优势提供动态增补服务。只要填写书末的“读者意见反馈表”并寄回出版社,即可获得一次免费的法规增补服务(电子版),同时读者还可以优惠价选择常年的法规增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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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一百五十九条【债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制度要求】记名公司债券的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建立债券登记、存管、付息、兑付等相关制度。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债券的转让场所与转让价格】公司债券可以转让。转让价格由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公司债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按照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转让。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债券的转让方式】记名公司债券,由债券持有人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公司债券存根簿。
    无记名公司债券的转让,由债券持有人将该债券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第一百六十二条【可转换债券的发行及载明事项】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并在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在债券上标明可转换公司债券字样,并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额。
    第一百六十三条【可转换债券的转换】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公司应当按照其转换办法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但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建立】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五条【财务会计报告的制作和年审制】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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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公司企业
1.公司
2.企业

二、市场交易与公平竞争
1.市场交易
2.产品计量
3.公平竞争

三、产品质量管理
四、合同
五、融资与担保
1.上市融资
2.借贷融资
3.担保

六、广告
七、财务会计与税收
1.财务
2.会计
3.税收

八、人力资源管理
1.综合
2.劳动合同
3.薪酬福利
4.社会保险
5.劳动争议处理
九、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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