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导论<br> 在本章中,将界定本书所论述的问题的概念、性质及其意义,进行已有理论的回顾与综述,并提出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本书所将进行的进一步分析,这是全书的前导。<br> 第一节问题的提出<br> 国际直接投资(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简称FDl,根据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il Trade and De—velopment——UNCTAD)的解释,其定义为“一国(地区)的居民实体(对外直接投资者或公司)在其本国(地区)外的另一国的企业中(外国直接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或国外分支机构)中建立长期关系,享有持久利益,并对之进行控制的公司”。国际直接投资的根本特性是投资人对所投资的企业拥有有效控制权,即投资人实际参与企业经营决策,只要投资人拥有一定数量的股份,能行使表决权并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具有发言权,就被认为具有了有效控制权。不同企业的组织形式和股权结构不同,因而取得有效控制权所需的股份比例也有差异。澳大利亚规定:在澳大利亚企业中单个外商持股15%以上,或两个及以上的外商持股40%以上为非居民的直接投资。法国规定:海外投资人持有30%的资本才为外商对法国的直接投资。美国商务部规定:若某外国公司股份的50%由一群相互无关的美国人掌握,或25%由一个有组织的美国人集团拥有,或10%由一个美国人(法人)拥有,则对该公司的投资即可视为美国的直接投资。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