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国普遍设立经济审判庭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i来,同时实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各项经济政策,全国的经济活动随之i繁荣和活跃,这同时也对法院的经济审判活动提出了新型的、更繁重的工作j任务。这种要求导致的制度变化是,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纷纷设立经济审判庭,专司经济案件的审判工作。与此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3年修改了《人民法院组织法》,要求在全国法院普遍设立经济审判庭。
从司法实际来看,1979年年初,最高人民法院积极着手筹划在全国开展经济审判工作。同年2月,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率先设立经济审判庭并试办案件。同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正案,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直辖市和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设立经济审判庭。这是我国第一次在法律上规定人民法院承担经济审判业务。以修改后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于1979年9月设立经济审判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在1979年年底至1980年内先后设庭。随后,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1983年9月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将经济审判庭的设立范围修改为:在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设立经济审判庭,在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立经济审判庭。到1983年年底,全国已有87%的基层人民法院设立了经济审判庭。截至1985年,经济审判庭在全国法院普遍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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