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理论基础与文献综述
第一节 理论基础
企业契约理论、委托一代理理论和所有权理论,作为现代企业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构成了本书的理论基础。
一、企业契约理论
由Coase(1937)等开创的“企业契约理论”(the Contracting Theory of the Firm)的要义概括起来就是:企业的契约性;契约的不完备性;以及由此导致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的重要性。现代公司的运作是建立在一系列明确的或隐含的不完全契约的基础上,公司治理结构就是在确保公司运作效率最大化目标的指引下,由谁对相机行动做出决策以及承担决策后果的制衡性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包括正式的和非正式的)。
企业是一个有效的契约组织,是各种要素投入者为了各自的目的而联合起来缔约的一种具有法人资格和地位的契约关系的网络(Nexus of Contracts)。契约是界定缔约各方产权(经济权利)的工具,各种要素投入者作为缔约的一方或权益持有者(区分为剩余索取权的、固定索取权的和混合索取权的三个类别),必然会尽量攫取自我效用的最大化。在这个过程中,信息尤其是浓缩反映了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变动情况、具有一定经济后果的会计信息至关重要。会计信息由管理当局(或其代理人一会计人员)提供,管理当局拥有会计政策选择的权力,相对于其余缔约的权益持有人,具有信息比较优势;同时,管理当局也是契约的缔约方之一(一般体现为混合权益持有者,即领取固定的工资和额外的红利),作为理性的经济人,也有强烈的动机去攫取自身的效用,可能利用与其他缔约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的特点,通过会计政策的选择进行各类会计操纵(如盈余操纵等),人为地导致财富在不同权益持有者之间的转移。
相对于市场而言,企业是一种不完备的契约。在一个不确定的世界里,要在签约时预测到所有可能出现的状态几乎是不可能的;即使预测到,要准确地描述每种状态几乎也是不可能的,甚至找不到描述某种状态的语言;即使描述了,由于事后的信息不对称,当实际状态出现时,当事人也可能会为了辨明什么是实际状态而争论不休;即使当事人之间是信息对称的,法庭也可能无法证实;即使法庭能证实,执行起来又面临着成本太高的困境。也就是说,现代企业契约的特征是这种契约的不完备性(不完全性),这表明企业在未来处于各种不确定的状态中,或盈或亏,或为发不出工资而发愁等,只能在持续经营的假设前提下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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