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的不断加强,金融领域的创新活动也日渐活跃,促使各国金融当局纷纷调整对银行业的监管政策。各国政府一方面放松过严的金融管理政策,扶持本国金融业的发展,以适应日趋激烈的国际银行业竞争;另一方面,不断修改和完善金融立法,谋求建立一种新的监管法规体系来保证激烈竞争中的银行业的稳定。而在国际上,跨国银行开始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为了避免银行危机的连锁反应,统一国际银行监管的问题被提上了议事日程。
1974年,德国赫斯塔特银行和美国富兰克林国民银行的倒闭,最终使银行监管的国际合作从理论认识上升到了实践层面。次年2月,来自比利时、加拿大、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卢森堡、荷兰、瑞典、瑞士、英国和美国的代表聚会瑞士巴塞尔,商讨成立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
巴塞尔协议就是由巴塞尔委员会成员国的中央银行在瑞士巴塞尔达成的若干重要协议的统称。其实质是为了完善与补充单个国家对商业银行监管体制的不足,减轻银行倒闭的风险与代价,是对国际商业银行联合监管的最主要形式,并且具有很强的约束力。
2004年6月26日十国集团通过了《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即《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最终稿,并决定在2006年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1988年巴塞尔协议进行了具有创新意义的扬弃,代表了银行业发展的大方向,即提高银行业全方位的风险管理水平,以确保其平稳、健康地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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