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政治权力与法律的关系以及
政府行动的自我编程
影响民主政治的主要因素有两个:一个是处于中心地位的政治权力,一个是社会权力。哈贝马斯认为,他的规范性民主模式可以很好地处理政治权力、社会权力和交往权力的关系。
哈贝马斯把政治权力分为两个部分:一个是占中心地位的权力,一个是处于边缘地带的权力。行政、立法和司法机关所拥有的权力处于政治权力的中心。而市民社会中的公共组织以及建立在这个公共组织基础上的大众传媒是政治权力的边缘地带。这个处于边缘地带的权力可以被称为交往权力。对于哈贝马斯来说,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的问题表现在权力的中心脱离了权力的边缘,而自我编程,自我运行。那么,应该如何理解这种自我编程的现象呢?
现代社会统治的形式是一种法律型的统治。①在这种法律型的统治中,抽象的法律形式成为权力行使的依据。任何法律型的统治必须是合法律的统治。它所强调的是,政治统治的合法律性。哈贝马斯对于政治权力和法律之间关系的分析中,不是停留在韦伯对于法律型统治的水平上,他发现了韦伯所构想的那种法律型统治只是强调了政治统治的合法律性(Legalitat),而不是政治统治的合法性(Legitimitat)。这是因为在法律和政治权力之间存在着可以相互利用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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