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
第一章 总则
一、制定目的与依据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业务,明确工作要求,保证执业质量,增强申报企业财务信息的可信度,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需要,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以下简称审计准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制定本指引。
二、相关定义
本指引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本指引所称申报企业,是指拟向有关部门申请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被审计单位。
本指引所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是指注册会计师接受申报企业委托,对其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的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本指引所称申报明细表,是指在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框架下,申报企业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规定编制的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及有关编制说明。申报明细表是以申报企业个别财务报表相关数据为基础编制的。
本指引所称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活动。
本指引所称研究开发项目,是指不重复的,具有独立时问、财务安排和人员配置的研究开发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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