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验资概述
一、公司资本制度
(一)概念
公司资本制度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设定的关于公司资本的形成方式、存在形式、规范要求、维护办法的基本制度,其本质是公司资本的形成制度。
从各国《公司法》立法的基本情况看,学术界公认的公司资本制度可概括为如下三种模式: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和折衷资本制。
1.法定资本制
所谓法定资本制(也称为确定资本制)是指公司设立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作出明确规定,并且在公司成立时由发起人或股东一次全部认足或募足出资的公司资本制度。这种资本制度首创于法国,后为德国、意大利、瑞士、奥地利、比利时、瑞典等国效法,成为大陆法系典型的公司资本制度。从公司章程条款的角度看,资本条款是公司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条款。
法定资本制是基于传统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资本三原则,进而设立的一种公司资本模式,即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公司法》规定的、在章程中确定资本总额,资本总额必须在公司设立时全部认购的资本制度。资本维持原则又称资本拘束原则,要求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应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应即相当的财产的资本制度。资本不变原则是指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公司资本数额的资本制度。资本确定原则是公司设立时应遵循的资本原则,而资本维持原则、资本不变原则是公司有效成立后,在资本运行过程中应遵守的资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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