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医疗机构持《放射诊疗许可证》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相应的放射诊疗科目登记的规定。<br> 办理登记的程序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科目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国家统一规划的医疗机构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民营医疗机构的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br> 诊疗科目是医疗机构执业的专业类别,也是其设置专业科室的依据。诊疗科目分为“一级科目”和“二级科目”。一级科目一般相当临床一级学科,如“内科”、“外科”等;二级科目一般相当临床二级学科,如“呼吸内科”、“消化内科”等。<br> 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科目,一级诊疗科目有医疗影像科;二级诊疗科目有x线诊断专业、CT诊断专业、核医学专业、介入放射学专业、放射治疗专业和其他专业。<br>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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