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中国封建社会脆弱的金融体系,不可能有效支持中国走向工业化道路
在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的中国封建社会中,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虽然占比较小的比重,但是一直在一定范围内存在着。早在春秋战国时期,中国的手工业就达到了相当的规模,还出现了一些经营盐铁等业的大商人,商品交换也具备了一定的规模。秦汉时期,中国的商品通过闻名于世的丝绸之路输出到中亚和欧洲,商品生产和对外贸易都达到了相当的水平。唐宋时期,随着商品交换和货币的进一步发展,出现了专门的信用工具。唐代出现了“飞钱”(类似于汇票),北宋时期则出现了“交子”(类似于纸币)。宋明清时期的手工业和商业发展以后,工商业税收也达到了相当的规模。
生产发展和市场扩大,使得商业资本也有了长足发展,出现了一批在地区或行业中占有重要地位的大商人。就地域而言,有徽商、山西商、陕西商、浙商、洞庭商、京师商等;就行业而言,有布商、丝商、茶商、盐商、米商、典当商、票号商等。
交换的繁荣和交易额的不断扩大,使需要的货币量也相应增大,促进了金融业的发展。明清时期以白银和制钱为流通手段,因金属货币的局限较大,为了便利和安全,经营银钱汇兑业务的金融机构应运而生。山西票号、江浙钱庄、银号在这个时期都有了一定的规模。清嘉庆二年(1797),山西的“日昌升颜料行”改组为“日昌升票号”,专门办理汇兑,之后山西设立了多家以经营汇兑业务为主的票号,业务遍及全国。钱庄的前身是金银店和钱铺,以兑换银钱和鉴别银钱质量为主要业务,到乾隆年间已经发展成为具备一定规模的独立行业。钱庄收取存款,并给顾客发放存款收据,这种收据在市面上可以当作货币流通,于是发展成为钱票。银号的业务与钱庄类似,发行银票,经营存放款业务。但这种自发的、零散的、脆弱的金融体系,很难胜任大规模工业生产的要求,因而也就不可能为中国在近代前期走向工业化提供有效、得力的金融体系支持。
22.5法律制度
法律体系结构最能反映一国产权保护制度所达到的水平。在英国,随着以工业资产阶级为最早代表的中间层的崛起,产权保护需求迅速扩大,与此相对应,法律体系也就应运而生。结果,产权结构与法律制度一道共同奠定了英国资本主义发展的基础。而在中国封建社会,几乎不存在旨在保护产权与调整经济生活的法律结构,使“民间企业资本主义”很难产生与生存。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