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所有制结构改革的回顾与展望
建立科学合理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内在要求。为了寻求符合中国国情、有利于促进生产力发展的所有制结构,自新中国成立起,我们就开始了不懈的探索。经过近60年的努力,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的大胆探索和实践,我国形成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格局,并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确立下来。
一、我国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的演变与改革
所有制结构,是指各种所有制形式在社会经济中所占的比重、所处的地位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所有制是社会经济制度的核心和基础,所有制性质也决定着社会制度的性质。一个社会的所有制结构是否合理,直接制约着这个社会的生产力能否迅速发展。因此,任何一个社会都存在着调整与优化所有制结构的问题。自20世纪50年代初没收官僚资本,对个体农业、个体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起,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所有制结构历经多次调整与改造,走过了极不平凡的探索历程。
(一)从新中国成立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前30年所有制结构的变迁
改革开放前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变化是在建立社会主义制度的实践要求和对社会主义生产资料所有制“一大二公”的认识基础上发生和展开的,大体上经历了两个阶段。
1.第一个阶段: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确立和多种所有制成分并存
旧中国是一个经济极端落后的国家。经济命脉和主要生产资料掌握在外国资本、封建地主和官僚资本的代表手中。新中国诞生之后,首要任务就是解决旧的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之间的矛盾,其中最主要的一个环节就是变革生产资料所有制。
在中共中央提出的“没收封建阶级的土地归农民所有,没收蒋介石、宋子文、孔祥熙、陈立夫为首的垄断资产阶级归新民主主义的国家所有,保护民族工商业’’的新民主主义革命三大经济纲领指引下,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各级人民政府没收和接管了属于国民党国家垄断资本的金融和工商企业,从而构成了新中国最初的国有经济的主要组成部分。
实现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三大经济纲领后,新民主主义经济由国营经济、合作社经济、国家资本主义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个体经济五种成分组成。在这五种经济成分中,国营经济处于领导地位,掌握国家的经济命脉。1949年,在工业生产总值中,国营、合作社营工业占34.7%,公私合营工业占2%,私营工业占63.3%。
在1949—1952年的国民经济恢复时期,我国实施“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基本经济政策,使各种经济成分在国营经济领导下“分工合作、各得其所”。国家优先发展国营经济、积极扶持合作经济、鼓励国家资本主义经济。到1952年,在工业总产值中,国营、合作社营与公私合营企业产值所占比重已达50%以上,与其他经济成分相比已占优势。
从中可看出,在这个阶段,国有经济所占比重并不太高,非公有经济成分占相当比例。这种所有制结构不仅使我国的国民经济渡过了恢复时期,弥合了长期战争的创伤,而且为l953年开始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提供了物质基础,保证了第一个五年计划的成功实施。因此,总体上说,这种所有制结构基本适应当时我国生产力状况的发展要求,推动了当时生产力的发展。
2.第二个阶段:单一公有制格局的形成
1952年,中共中央提出了过渡时期总路线,其核心是“一化三改造”,即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并逐步实现国家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从1953年开始,对个体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成为贯彻过渡时期总路线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个体农业,我们遵循自愿互利、典型示范和国家帮助的原则,创造了从临时互助组和常年互助组,发展到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再发展到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过渡形式。对个体手工业的改造,也采取了类似的办法。对资本主义工商业,我们创造了委托加工、计划订货、统购统销、委托经销代销、公私合营、全行业公私合营等一系列从低级到高级的国家资本主义的过渡形式。到1956年,全国绝大部分地区完成了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1957年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农户比重达97.5%,私营工业已全部公私合营,批发与零售商业中,私营成分分别仅占0.1%和2.7%。其后,经历“大跃进”、农村人民公社化运动和“文化大革命”,实行更加片面追求纯之又纯的公有制形式。到l978年,在全国工业总产值中,全民所有制企业占77.6%,集体经济占22.4%,个体私营经济几乎不存在。我国的经济结构基本上只剩下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公有制成分,而相当一部分集体经济实际上是按国有经济的规则管理和运行,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已成为以国有经济为主体的单一的公有制。
任这段时期中,受国际国内多方面因素的影响,经济建设中“左”的指导思想的不断蔓延,“左”倾错误严重泛滥开来,各种非公有制经济被看做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异己物和不稳定因素。与此同时,盲目追求“一大二公三纯”所有制形式的思想认识成为当时的主流意识,公有制经济被理解为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唯一经济成分,而公有制经济又主要体现为国有制经济。一方面,片面强调全民所有制的优越性,低估集体所有制存在和发展的必然性,混淆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界限,搞所有制的“升级”、“穷过渡”和“合并”运动,将“一大二公”作为判断所有制形式先进与否的标准,即认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范围越大越好,公有化的程度越高越好;另一方面,完全排斥非公有制经济的存在。连农户搞的一些少量的家庭副业也被当做滋生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的温床,不断地加以挞伐。
实践证明,这种公有制基本上一统天下、国有制又占绝对优势的所有制结构严重脱离了我国生产力落后、社会化生产水平低的国情,人为地拔高了所有制结构,必然使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产生严重的碰撞,甚至破坏已有的生产力。在这种所有制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高度集中和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否定了市场机制的作用,压抑了企业和劳动者生产经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经济发展失去了动力与活力。这一时期也有一些突破,刘少奇提出了允许并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个体经济与私营经济存在与发展的思想,以及陈云在党的八大发言中提出的关于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三个“主体”和三个“补充”的重要思想。这些思想只是在1949—1952年的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和1960—1962年的三年经济困难时期,得到了短暂的贯彻执行。
(二)从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以来30年所有制结构的重大调整和改革
作为整个社会经济制度的基础和核心,生产资料所有制改革成为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30年来,随着所有制观念的不断更新和突破,我国的所有制结构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话应最大限度地发展生产力的需要,不断调整和改革,取得了一系列重大突破。
1.第一阶段:公有制经济为主体,非公有制经济为补充的所有制格局的形成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我国改革开放的历史新时期,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开始了波澜壮阔的创新实践,最初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的方针政策,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推进和经济社会的迅速变化,得到不断完善和发展。1981年,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明确提出:“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还是处于初级的阶段。”“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变革和完善必须适应于生产力的状况,有利于生产的发展。国营经济和集体经济是我国基本的经济形式,一定范围的劳动者个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必须实行适合于各种经济成分的具体管理制度和分配制度。”这个决议正式提出了个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必要补充的论点。五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十条经济建设方针,重申了这个提法。
1982年,党的十二大报告明确提出了“关于坚持国营经济的主导地位和发展多种经济形式的问题”。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做出了《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其中指出要“积极发展多种经济形式,进一步扩大对外的和国内的经济技术交流”,“要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广泛发展全民、集体、个体经济相互之问灵活多样的合作经营和经济联合,有些小型全民所有制企业还可以租给或包给集体或劳动者个人经营”。还提出“利用外资,吸引外商来我国举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独资企业,也是对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必要的有益补充”。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方针基本确立。
1987年,党的十三大对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方针义有所发展。党的十三大报告进一步提出要以公有制为主体,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鼓励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要有一定程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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