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反垄断与反垄断经济法
1.4 美国和欧盟的反垄断法
美国是反垄断法的发源地,经过多年的执法实践和法律发展,已经形成一套有效的反垄断法律制度体系和执法原则。美国反托拉斯法具有巨大的国际辐射力,现代各国的反垄断法基本规则大都与美国反托拉斯法具有一定的渊源关系。比如,目前已经建立反垄断法的主要国家如欧盟、日本、澳大利亚等,其反垄断法都是深受美国的影响。欧盟作为目前最有成效的区域合作组织,其竞争法具有明显的跨国协调特征,主要服务于促进共同市场这一核心目标,尽管其借鉴了美国反垄断法的合理因素,但是,由于历史传统、立法理念、政治体制和跨国协调的需要等因素的影响仍保留了自己的特点,并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反垄断法律体系。
1.4.1 关国反托拉斯法
美国是世界上反垄断法历史最悠久和法律体系最发达的国家。美国反托拉斯法主要是来自于普通法对限制贸易自由的规定。由于美国法律属于英美法系①,法律的来源具有多元性。从总体上来看,美国反垄断法体系主要由三部分组成:一是成文法,包括《谢尔曼法》、《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三部基本法律以及对这些基本法律进行修改和补充的相关法律法规;二是法院审理各类案例所形成的大量判例以及由判例所一确立的各项法律原则;三是司法部、联邦贸易委员会各自或联合发布的不具有约束力的各种司法指南。
(1)成文法
1890年美国国会通过的《谢尔曼法》以简洁的法律条款表明了美国政府对合谋和垄断化行为的反对态度,并确定了罚款、监禁等救济措施以及法院的执法权限和执法程序。《谢尔曼法》有两个独立的条款:第一条是禁止所有有碍于贸易的合同、合并及合谋,它被用来打击诸如限价协议等公开合作行为。第二条禁止垄断企图,被用于打击诸如旨在排挤竞争对手的低成本定价之类的垄断化行为。l914年,美国根据经济发展的现实和反垄断的经验,颁布了《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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