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习惯成为法律渊源的过程及原因
法律渊源在本文中特指法律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即指由不同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地位或效力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安排”能否成为一种法律渊源可以对照其他法律渊源的产生过程来证明。
不同时代的法律渊源差别很大。古希腊曾有过以神谕形式存在的习惯法,还存在过民众大会的立法。古罗马的法律渊源很丰富,可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两大类。欧洲中世纪的法的渊源,主要有王室法令、习惯法、罗马法、教会法、城市习惯法、普通法和衡平法、诏令等。近代英美法系国家法的渊源主要是判例法,如普通法、衡平法。20世纪以来也开始重视制定法,制定法是大陆法系国家主要的法的渊源。我国在公元前536年由郑国子产首创将法律铸在鼎上,将法律公开,从此开始出现了国家制定法。⑩中国历代封建王朝的法的渊源,总的来说,以制定法、成文法为主,也包括习惯法、法理等。法的渊源包括律、令、格、式、典、敕、比、例、礼等。自清末沈家本修订法律以来,近代中国在法的渊源方面也以大陆法系国家为模式,以制定法为主。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判例和解释列为重要的法的渊源。
可以看出,制定法在各国几乎毫无争议是法的正式渊源,而且它成为法的渊源已经有很长的历史了,所以探讨制定法成为法源的过程对“安排”成为法源的意义不大,而习惯大不同于制定法,各国是否将其作为正式法源差异很大,将其作为正式法源的历史也并不久远,所以研究习惯法成为正式法律渊源的过程对认可“安排”的法律地位有更多借鉴意义。司法解释能否成为正式法源尚存在争议,而有些教材和著作中已经将其列为法的渊源。
普通法系国家,习惯一直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渊源。英、美的普通法传统由于其判例制度而非常强调对各种习惯的遵从。西欧在日耳曼民族大迁徙后,各种族杂居,但都在适用各自的属人法,在这种情况下,不大可能制定统一的法律,英国的普通法大部分是以接受和一般化全国的或广泛流行的各民族的习惯法为基础的,普通的、一般的习惯变成了普通法。@美国的普通法法学家认为:“先例的背后是一些基本的司法审判概念……而更后面的是生活习惯、社会制度……”在英美法中,“法官从习惯做法中制定出普通法”。⑩英美的普通法来自于习惯法,英美人格外推崇习惯法,并视普通法为习惯法。①在民法法系大多数国家,于18世纪之前,习惯是重要的甚至是主要的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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