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起源的经济条件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产生需要两个条件:(1)主体条件,船东与货主身份分离;(2)责任条件,人身伤亡、货损索赔责任超过船东承受能力,同时船东无从获得其他救济。只有在船东与货主身份发生分离之情形下,始发生船东与货主利益的冲突、对峙;仅在赔偿责任超过船东承受能力,同时船东无从获得其他救济之情形下,相互冲突、对峙的利益才需一个折中。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正是折中方式之一。
(一)船东与货主身份分离
于商业分工角度而言,船东与货主身份分离须作为一个普遍的现象,始能认定出现分工。大规模商业分工则须依赖贸易和海运同时发达、繁荣,另外,商人的教育程度也需要提高,以能够通过函件往来进行营业。13世纪后半叶的意大利,运输从商业中分离出来,成为一个有着自己专业人员的特别行业。②当时,商业的条件与中世纪前期相比逐渐有所变化,道路的状况改良,盗匪逐渐减少,货运日益安全,在意大利逐渐出现专职的运输业,受雇替商人运送货物,而不必由商人亲自押运。这种组织逐渐扩及许多地方,为由“行商”转变为“坐商”提供了条件。③
就商业协作的角度而言,船东与货主身份分离不必是一个普遍的现象,只需实际中存在个别例子即可。此类例子在13世纪以前便已出现,甚至早在三四世纪的罗马帝国,就有船东与货主身份的分离。船夫行会在帝国的大部分沿海城市中皆可发现,他们主要被雇佣于运送人和粮食。④由于船夫行会的运输任务较为单一,尚不能认定为商业分工意义上的身份分离,而毋宁是一种权宜的商业协作。这种个别的商业协作并非遍及帝国,在帝国灭亡后,因自给自足的封建经济不再需要大量贸易的存在而更为罕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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