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到中国,随着“一国两制”战略构想的实现,我国政府已成功地对香港、澳门恢复行使主权。但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各地区法律地位平等,并享有独立的司法管辖权,这样便出现了“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的格局。各自法域法院就互涉的民商事案件所作出的判决只在其法域内具有效力,若要在对方法域具有效力,该判决必须经对方法院认可。尽管不涉及主权,要真正做到各法域法院民商事判决的相互认可与执行,难度同样很大。
但是,“判决之效力,能改变当事人间之原权义,而产生新权义,一国既承认当事人在外国取得之权利,而于他国之判决,若否定之,亦有悖于理论。”随着国际贸易和投资的发展,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的需求日益增长。在一定条件下相互承认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的法律效力,并在必要时予以强制执行,已成为世界许多国家的做法。美国一位教授指出,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是基于这样的一种认识,即如果判决在被告所在地或其财产所在地能够获得顺利执行,国际社会就能协调的发展。为实现这一目标,国际社会始终努力不断,经过10多年的磋商,2005年6月,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20届外交大会通过了《选择法院协议公约》,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制度向前迈了一大步。与此同时,我国不同法域间相互认可与执行民商事判决的谈判结出硕果,2006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达成了《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关于相互认可与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2006月7月,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案件的民商事判决的安排》亦正式签署,内地与香港、澳门之间终于有了相互认可与执行判决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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