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合同研究》所确定的国际商事合同这一概念的范围是,为谋求经济利益的组织与具有涉外因素的他人所签订的营利性合同。
在规范国际商务活动的领域中,虽然面临着国际经济一体化的浪潮,但是,在一个较长的时间内,国家无疑依然是其最为重要的主宰力量。在此背景下,为满足国际商务活动的需要,如何协调国家问的利害冲突,这构成了研究国际商事合同的主旋律。《国际商事合同研究》从上述的角度出发,归纳总结出:
1.解决国家间的利害冲突,在较长的时间内依然面临着诸多的困难。在此客观条件下,作为一种自发的力量,商人间所形成的国际惯例,实质上越来越发挥着法律规范的作用。
2.商人以利为本,谋求快捷、安全的交易方式实属自然。在国际商务领域中所形成的多种规则和规范,除满足商人的需求外,同时对各国的商行为法的立法也产生着重大的影响作用。
3.规范国际商事合同所表露出的上述动态,对我国这样一个地域广阔、民族众多、交易习惯不尽相同的国家的立法以及司法实践无疑也起着重要的参考作用。
最后,附带说明的是考虑到世界各国立法体例的不统一,《国际商事合同研究》中所使用的国际商事合同一词,为一个便宜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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