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机会损失规则:我国侵权法应当采取的理论<br> (一)机会损失是否应当予以赔偿<br> 在我国,当原告因为被告的过失行为遭受某种机会损失时,原告是否有权要求被告对自己遭受的机会损失承担侵权责任?对此问题,有完全相反的两种观点,即肯定的观点和否定的观点。肯定的观点认为,当原告因为被告的过失行为遭受某种机会损失时,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就其过失行为引起的机会损失承担侵权责任,因为原告的机会代表着原告的某种财产,具备了可以根据可能性子以计算和确定的价值。否定的观点认为,鉴于机会损失与行为人行为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很难予以确定,鉴于机会在多大程度上具有实现的可能性很难证明,除了法律另有规定外,当原告因为被告的过失行为遭受某种机会损失时,原告无权要求被告就其过失行为引起的机会损失承担侵权责任。在上述两种观点中,我国侵权法应当采取哪种观点?笔者认为,我国侵权法应当采肯定的观点,应当对他人的机会利益提供保护,当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使他人的机会利益受到损害时,法律应当责令行为人对他人遭受的机会损失承担侵权责任。<br> 首先,机会利益是一种具有价值的财产,侵权法应当对其提供保护。在现代社会,无论他人面临的机会是获得某种利益的机会还是避免某种损害的机会,此种机会均被认为是一种具有财产价值的利益,构成他人受侵权法保护的财产利益的一部分。因为,当他人面临获得某种利益的机会时,他人对此种机会的实现享有期待利益,期待所面临的机会从可能性转为现实性,当此种期待利益从可能性变为现实性时,他人的期待利益最终成为既得利益。说机会本身具有侵权法应当对其加以保护的价值,是因为,即便他人面临的机会不超过50%,如果他面临40%的疾病治愈机会或40%的案件胜诉机会或40%的职位升迁机会,这些机会均是一种有价值的财产,人们愿意为获得此种有价值的财产而支付对价。因此,即便原告面临的疾病治愈机会为40%,他们也愿意支付高昂的医疗费用,请求医师采取适当的措施对自己的疾病予以治疗,他们不会仅仅因为疾病治愈的机会低于50%而放弃疾病的治疗和拒绝支付高昂的医疗费用,因为他们明白,一旦此种机会通过医师的努力得以实现,他们将会获得重要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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