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共体:对发展中国家给予税收优惠的条件(WT/DS246R)。
申诉方(被上诉方):印度
被申诉方(上诉方):欧共体
第三方(第三参与方):玻利维亚、巴西、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古巴、厄瓜多尔、萨尔瓦多、危地马拉、洪都拉斯、毛里求斯、尼加拉瓜、巴基斯坦、巴拿马、巴拉圭、秘鲁、斯里兰卡、美国、委内瑞拉
2002年12月9日,印度提出与欧共体进行磋商,以解决欧委会对发展中国家实施关税优惠措施的条件问题。双方磋商未果,应印度的请求,2003年1月16日,专家组成立。2003年10月28日,专家组作出最终报告。欧共体提出上诉,2004年3月18日上诉机构作出了报告。2004年4月20日,I)SB通过了上诉机构和专家组报告。
本案争议涉及欧共体在2002年至2004年期间给予发展中国家关税优惠方案的条件问题。争议源于欧共体第250l/2001号条例,该条例包含对关税优惠的一般性安排、对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安排以及反毒品、环境保护和劳工权利的三种特别奖励安排。条例规定,对于特别奖励安排只有符合欧共体自定标准的发展中国家才能获得其中的优惠,包括更多的产品享受关税优惠以及更大幅度的关税减让。只有条例的“一般安排”中规定的关税优惠适用于附件一所列的所有国家,而“特别奖励安排”中规定的给惠产品范围和关税减让程度各不相同,有资格享受这些特别安排的国家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目前“反毒品特殊鼓励安排”(以下称“反毒品安排”)只对12个国家适用,其享受的特别奖励包括:(1)对“反毒品安排”中涉及而“一般安排”中未涉及的产品,12个受惠国可以享受零关税,而其他发展中国家只能按照“一般安排”支付全部的共同关税;(2)对于“反毒品安排”和“一般安排”中均包含的“敏感类产品”,12个受惠国也享受在欧共体市场的零关税,而其他发展中国家只享受“一般安排”中对于普通关税下的减让。
本案申诉方印度就条例中的“反毒品安排”对欧共体提起诉请,认为该安排中欧共体只对12个国家给予特别优惠的市场准入条件,这既违反GATT1994,第l条的最惠国待遇,也不符合1979年授权条款(enabling clause)第2(a)项脚注3中的“非歧视”要求。而欧共体则认为其“反毒品安排”符合授权条款,倘若专家组认为违反GATT最惠国条款,则该“反毒品安排”属于GATT第20(b)条的例外规定。 专家组报告裁定被诉措施不符合GATT第1,1条,并认为欧共体有义务“援引”授权条款并证明“反毒品安排”与其相符,基于专家组对授权条款“非歧视”要求的理解,报告裁定欧共体未证明其“反毒品安排”符合授权条款。随后欧共体上诉,声称专家组的裁定建立在对GATT第1,1条和授权条款的错误解释上,尤其对授权条款第2(a)项的脚注3和第3(c)项的分析有误。在复审中,上诉机构推翻了专家组就授权条款要求“无差别地向所有发展中国家提供相同关税优惠规定”的结论,但依然裁定欧共体条例的“反毒品安排”并不符合授权条款,违反了GATT 199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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