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国际经济新秩序运动到可持续发展战略:
对国际法协会机构变迁的理论解读
(一)国际法协会的机构变迁
国际法协会(International Law Association,ILA)成立于1873年,目前在全世界范围内拥有约50个分支机构。ILA的目标是研究、阐明及发展国际法,促进对国际法的国际理解与尊重。ILA的活动主要是通过下属国际委员会进行的。这些国际委员会就精心选择的特定国际法领域开展研究并起草报告,相关报告被提交给两年一次的ILA会议,供ILA会员及其他对此有兴趣的人士讨论。报告采取如下方式:法律重述;拟定条约或公约草案;阐述国际法守则、规则与原则;评论法律或实践的新发展。
1979年,ILA设立“国际经济新秩序法律问题委员会”。1992年,该委员会被解散。在存续的13年中,该委员会所取得的最主要的工作成果是促使ILA在1986年召开的第62次会议上通过了“逐步发展与国际经济新秩序有关的国际公法原则宣言”,这就是著名的《首尔宣言》。
值得注意的是,在解散“国际经济新秩序法律问题委员会”的同时,ILA设立了“可持续发展法律问题委员会”。2002年,ILA第70次会议通过了著名的《与可持续发展有关的国际法原则的新德里宣言》。2003年5月,ILA设立“国际可持续发展法委员会”,取代了“可持续发展法律问题委员会”。该委员会的职责是研究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地位及法律实施。为此目的,该委员会开展三方面的工作:(1)评估可持续发展领域内的国际法原则、规则,特别是《新德里宣言》的法律地位,以及有关国家及国际组织在可持续发展领域内的实践;(2)研究变动的全球秩序中的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全球化对发展中国家实现可持续发展机会的影响;(3)根据一体化及相互关系原则,重新审查国际发展法的某些问题,包括分析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法中的地位;发展权;涉及社会、经济及环境问题的合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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