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台湾不具备国际法上的国家资格
1.台湾不拥有单独的主权。
主权是国家的根本属性,如果不拥有主权,就不可能成为国际法上的国家。中国拥有对台湾的主权,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这是历史延续下来的事实,并经国际法确认而上升为国际社会遵循的一个重要规范。有人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从未统治过台湾,台湾当局统治台湾达半个多世纪,这一事实足以“证明”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所代表的中国不拥有对台湾的主权。这也是主张“台独”的学者手中掌握的所谓“证据”之一。
其实,上述的论证过程在逻辑上是混乱和矛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迄今从未统治过台湾,并不能作为否定中国对台湾主权的证据。因为这是两个层面上的问题。在国际法秩序下,国家统一首先表现为国家领土和主权的完整,其次表现为治权的统一。在治权尚未统一的国家里,一个政府不能治理另一政府所控制的领土和人民是正常现象,但不能因此否定整个国家对后一政府所治理的领土的主权。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性在两岸分离以来没有受到任何减损,台湾一直以来是中国的一部分,这是一个大的前提和基础。至于中国主权由两岸哪个政府代为行使,即治权统一问题,是建立在“两岸一中”这个大前提和基础上的次要层面的问题。不能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迄今未统治过台湾来证明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所代表的中国不拥有台湾的主权。
还有学者认为,台湾当局对台湾地区的长期治理,使这种治理权具有一种主权的属性。这一点在国际法上也是讲不通的。
首先,长期控制并不必然使控制当局对其所控制的地区拥有主权。“不法行为不产生权利。”英国对香港统治100多年,澳门被葡萄牙占领400多年,但是英国、葡萄牙对香港、澳门地区的统治并不能否定中国对港澳的主权,英国和葡萄牙也没有基于长时期的统治而获得对港澳的主权,港澳自身更不可能主张独立于中国的主权,因为港澳历来是中国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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