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
第一节 领土
精要知识点
领土和领土主权领土的取得方式边界和边境制度两极地区的法律地位精要知识点详解
1、领土和领土主权
(1)领土的构成。
领土由领陆、领水、领空及底土构成。
(2)领土主权。
领土主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体现和主要内容,指国家对领土的最高的、排他的权利,包括对领土的所有权和排他的领土管辖权。
(3)领土主权的限制。
1)传统国际法中对领土主权的限制主要有共管、租借、国际地役、势力范围等。
2)适用于一切国家或大多数国家的一般性限制主要有无害通过制度、外交特权与豁免制度等。
(4)河流制度。
包括内河、界河、多国河流、国际河流、国际运河。
2、领土的取得方式
(1)传统领土取得方式有:先占、添附、征服、割让和时效取得。
(2)现代领土变更方式有:恢复历史性的权利、独立和投票决定归属。
3、边界和边境制度
(1)边界。
边界是确定一国领土范围的界限。边界是一个由空中到地下的封闭曲面。边界分为传统习惯边界和条约确定边界。
(2)边境制度。
边境是指边界线相邻的一定区域。由于边境地区的特殊性,各国一般都通过国内法和双边协议建立特殊的管理制度,即边境制度。通常包括:
1)边界标志的维护:相邻国家对界标的维护负有共同的责任。双方对界碑的维护负有责任,不得加以毁损或移动。一般边界条约都规定了在界碑被移动或受损毁的情况下,一国有义务尽快通知另一国,并且负责维护;被移动或损毁界碑的一国应在两国代表都在场的情况下将界碑恢复原状。国家有义务惩办移动、损坏或毁灭界标的行为人。
2)边境土地的使用:国家对本国边境地区土地的利用不得使对方国家的利益遭受损害。
3)界水的利用:沿岸国对界水有共同的使用权。一国在使用界水时不得损害邻国的利益,包括不得采取可能使河流干涸或泛滥的措施,以及不得单方故意使河水改道。相邻国家在界水上享有平等的航行权。
4)边民的往来:一般通过一国的国内法或者双方的协约具体规定。
5)边境事件的处理:相邻国家通过协议,由双方代表成立处理边境地区事项的机构,专门处理上述与边境和边贸有关的问题。
名词解释与概念比较
1、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是指国家为了保护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在反垄断法等有关法规中规定的对某些行业或企业垄断行为不适用垄断禁止政策的法律制度。适用除外制度既是对反垄断法的禁止垄断制度的放宽,是反垄断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又对保证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从各国反垄断立法来看,适用除外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反垄断法不完全适用于公用事业,如铁路、邮电、军工等部门;反垄断法不适用国际贸易中的限制性的商业行为;如果一些限制性协议有利于国民经济发展,或者并不损害社会和消费者利益,反垄断法并不对其加以禁止。
2、自然垄断行业是指那些具有固定的网络系统和显著的规模经济,固定成本高、沉淀性大,为社会经济活动和民众生活提供基础性、稀缺性公共商品和服务,在传统上被认为应当排除或限制竞争、仅由一家企业或极少数几家企业垄断的产业。自然垄断经营主要是指由于自然条件、技术条件以及规模经济的要求无法竞争或不适宜竞争而形成的垄断经营。虽然各国规定的自然垄断行业范围不尽相同,但一般指自来水、热水、煤气、天然气、通讯、电力、邮政、铁路及电视、广播等行业的企业。这些部门涉及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的基本生活,不宜实行自由竞争,应适用反垄断法除外制度,由国家垄断经营。
3、掠夺性定价,是指经营者有选择地降低价格,以图损害竞争对手,价格通常降到相当于成本或低于成本。由于行为人的经济实力,优势企业能够在有限的时间内承受降价损失,但处于弱势且获取资源有限的竞争者就会被逐出市场。所以,构成这种滥用行为的前提条件,与垄断高价一样,其行为人必须在市场份额上具有优势地位,否则其低于成本价的销售对任何人都不构成损害,反而对消费者有利。
4、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方法,对商品或服务作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公开宣传,引起或足以引起其交易相对人对商品或服务产生错误认识的行为。商业诽谤行为又称商业诋毁行为或商誉侵权行为,是指经营者自己或利用他人,通过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等不正当竞争手段,侵害竞争对手商誉的行为。两者的共同点在于都是散布虚假信息,都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区别在于:(1)虚假宣传是针对自己的商品,而商业诽谤是针对竞争者或竞争者的商品;(2)内容不同,前者往往是赞扬性的,而后者的内容则是贬斥性的;(3)表现形式不同,前者主要是运用广告的形式,而后者对于传播途径无特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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