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美国航运法律总论
第一章美国航运法律体系
美国航运法律以成文法为主要表现形式,不断适应国家发展战略和航运政策调整的需要,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和积累,逐步形成了相对完整、发达和稳定的航运法律体系。本章着重介绍美国航运法律体系的基本内容和发展情况。
一、美国航运法律的表现形式
美国航运法律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国会立法和联邦政府行政命令;二是美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航运有关的多边或者双边协议。
(一)国会立法和联邦政府行政命令
美国宪法规定,所有的立法权由国会行使。除了少数例外,众议院和参议院(简称“参众两院”)具有相同的立法权。美国认为,参众两院的立法体制(bicameral legislative system)能够通过两院充分的、公开的讨论和修改使可行的建议成为法律。大部分的法律从众议院开始其立法程序。
从一个立法议案到最终成为法律并公布实施,需要经过复杂的过程,一般要经过六个步骤,即:(1)提出议案;(2)委员会审议;(3)参议院或者众议院全院辩论和表决;(4)众议院或者参议院审议和通过;(5)两院协商;(6)总统签署。
国会在航运领域的立法以《航运法》(Shipping Act)和《商船法》(Mer—chant Marine Act)为主体。《航运法》和《商船法》是美国航运法律体系的核心,主要规定有关国家航运业发展方向、国家对美国籍商船队的总政策,以美国在航运领域的对外关系等内容,确立商船队管理、航运市场监管、海上安全监督和港口安全管理等各种基本制度。联邦政府的行政命令则主要通过发布政令等形式,具体实施国会制定的法律所确立的各种政策和制度。例如,具体实施《航运法》的各项规定,规定航运及其相关行业的市场准入、某些具体行业的补贴以及相关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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