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必要性与妥当性
列举试图涵盖这些主题,建国者的经验与预见表明,这些主题对于全国性政府的生命力而言是必要的。[24]但是,如果这种分配的目的在于确保政府效率,那么,重要的是,清楚地说明进行分配以及期待被执行的解释性原则。邦联条例已规定,每州“保留”那些并未“明确授予”联邦政府的权力。[25]相比较而言,宪法在国会权力列举之外附加了最后条款,有时称之为兜底性条款(sweepingclause):“为了行使上述各项权力,以及行使本宪法赋予合众国政府或其各部门或其官员的种种权力,制定一切必要的和适当的法律。”
这一条款最先的注释出现于1819年McCulloch v.Matyland案中,首席大法官马歇尔的处理方式如此精巧,以至于其一度被认为是原则可靠性的基础。该案中,马里兰州质疑国会建立美国银行的权力,因为这样的权利并未被宪法清晰地列举。马歇尔解释了在这一背景下的“必要性”,不意味着感受必要条件(sine qua non)意义上的“必要”——正如马里兰州辩护律师所主张的——而意味着对执行列举权力目标以及国家立法目标而言,任何“恰当的”与“明确地适用”的手段。显而易见,银行并非绝对有必要执行那些如马歇尔所述的银行有助于实施的多种权力,包括征税和收税、借钱、规制贸易或培养并支持陆军与海军。筹集资金并在全国范围内支付,国家银行是促使实现这一目的的工具。他提供了这样的例子,即宪法赋予国会建立邮局和邮道的权力。但是,建立这些并不意味着必然要包含沿着这些道路从一处到另一处运送邮件抑或惩罚偷盗邮件的人。第一种功能可能由私人缔约的运营者来履行,第二种功能则可能由那些其法律规定一般偷盗为犯罪的州来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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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东尼·T·克隆曼,耶鲁人学法学院院长
对于那些坦理解最高法院判决的非专业人士来说,查尔斯·弗瑞德是一个理想的指导者,本书才华横溢的阐述,涵盖了从宪法的基本原则到法院最近的标志性案例的一系列内容作为教授、法官以及经常作为最高法院庭前的诉讼者,弗瑞德的经历使他像个人字典一样富有权威性。任何想要深入理解最高法院如何影响宪法以及日常生活的人,都应深入阅读此书。
——马丁·赞尔德斯坦,哈佛大学经济学教授.美国国家经济研究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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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伦斯·H.却伯,哈佛大学法学院宪法学泰勒讲座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