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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著       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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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S  B  N:
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共和对话录:conversations on fundamentals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6031127
  • 作      者:
    (美)查尔斯.比尔德(Charles Beard)著
  • 出 版 社 :
    东方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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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查尔斯·比尔德(Charles Austin Beard,1874—1948)是二十世纪上半叶美国最著名和最重要的宪法学家和历史学家,曾被誉为“二十世纪复杂社会中松了绑的伏尔泰”,由于倡导“美国宪法的经济解释”(同名著作中译本由商务印书馆于1984年出版)而被称作“进步史学运动的代表”。在所谓宪法的“原旨解释”兴起之前,比尔德的范式在美国宪法的解释中占据重要地位。即使在今天,比尔德这种深受马克思唯物史观影响的冲突史观仍然有重大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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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共和对话录》是比尔德仿效柏拉图的《理想国》,以对话体形式写成的一本著作,被认为是研究美国宪制不可或缺的参考书。全书体裁活泼而又引经据典,深入浅出而语多精辟,加以译者杨日旭先生的深厚学养和生花妙笔,使《共和对话录》成为一部不可多得的把学术性和通俗性结合得几近完美的理论读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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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我们美国人民
    我们第一次约会史医生夫妇准九点就到了。两个人的面部表情都很严肃,一本正经,煞有介事似的。他们示意之后,我即开始讲话:
    比尔德:根据上星期一你们来我这里所得到的谅解是我先开始破题,你们可以随时打断我的话题发问。为了节省时间我们就免去一切客套,这样我们可以多谈一些。今天晚上能谈多少问题倒很难说,不过我想先从我们美国人民……开始。
    不等我说完史医生就打断我的话说:噢,你从那个题目开始啊!“美国人民”这个字眼不过是宪法序言起头的一种口禅罢了。在未负责工厂卫生保健工作以前我上中学的时候早就念过了。对我一生来说这句话丝毫意义都没有,那全是搞政治的政客和政治家(如果还有的话),律师和政治运动员,在首都为了推展他们资本家、农业或工会的各自特殊利益的立法时来引用而已。再说,在宪法上当年采用这几个字也是一种偶合,你自己在你的书上也这么说过,是不是?反正当初制宪时用这个字眼的人也不是民主主义者,根本对人民没有信心。我要是没有弄错的话,你在书里什么地方也曾有过这样的说法。
    史太太:可不是吗?最初宪法都是由男人为男人而制定的,他们认为国家是男人的世界。妇女争了150多年总算才争到了“人民”的地位。
    比尔德:好了,我就针对你们两位所反对的两点来说明一下。我之所以用“美国人民”这几个字开头非仅因为它是用在宪法序言之首。主要理由是这几个字有历史重要性,而且说明一种带有一种奇妙的预言性的历史观念力量。18世纪时,这几个字跟许多现代流行用语一样的带有革命性,常常使胆小的人在晚上睡觉前先要看看床底下有没有这种用“人民”字眼的妖怪。第二次世界大战时,尽管有许多人口口声声说服膺宪法,可是非常恐惧第二次大战变成共产党“人民革命”战争。而“美国人民”是一个具有共鸣性而难以捉摸的名词,在美国政治思想中及许多联合国的会员国中还没有确切的意义。1787年这个名词对制宪者的意义与其对现代的美国人的意义则还不相同……首先让我们研究,这个名词用在宪法序言中的历史意义。
    迟至1787年9月10日亦即制宪会议在完成宪法草案之前七日,最初序言全文为:“我们来自新罕布尔,罗德岛州,马萨诸塞州,康乃狄克州,纽约、新泽西、宾夕法尼亚、德拉瓦、马里兰、维吉尼亚、北卡罗莱纳、南卡罗莱纳及佐治佐亚十三州的人民爰此,为吾人政府及后世而制宪并公布以下宪法。”我们现在宪法的序言是由制定会议的起草委员会撰饰将州名删除后提交大会审查通过的。制宪会议通过一项决议:此一宪草如经九州批准后,新宪即开始生效并通行于九州。结果有四州置而不论。如果在宪法序言中将十三州一一列举将会造成错误,因为可能有一州会拒不批准。
    史医生:我也这么想。“美国人民”一词本来并非指全体美国人民而实指组成联邦各州的人民。
    比尔德:当然,毫无疑问地,“美国人民”这句话现在的含义是指统一不可分割的美利坚联邦合众国的全体人民。就因为起草委员会删去原来序言草案中所列举的各州人民而改为“美国人民”的结果,反使这个名词变成宪法历史上一个最奇特而具有远见的预言。
    史医生:只要你讲的不太玄,我倒不在乎。那么,关于民主这个名词怎么解释呢?
    比尔德:我不是把“美国人民”这名词故弄虚玄,只不过想说明这个词当初在制宪时的含义经过长期历史发展以后到今日变成“我们全体国民”的意思而已。我不是故意耍花枪。你如果反对用“变成”这两个字,就索性剔掉我也不反对。很显然,在解释“变成”这个字上就发生了基本哲学纠纷的问题。好了,现在我们再回到宪法序文来谈吧。当年宪草委员会包括了汉密尔顿、约翰逊、金、奠里斯及麦迪逊等人。他们都负责……
    史医生不耐烦地说道:等一等,等一等。你说的这几位的来历我多少都知道一点。尽人皆知汉密尔顿向来目中无民。像“你们老百姓就是一大群禽兽”之类的话就是他说的。我是耶鲁大学毕业的,约翰逊是校友我记得他是一个勤王派。根本不愿意支持美国独立革命的。当华盛顿领导部下为独立作战的时候。约翰逊却住在康乃狄克州桥水县退隐休心养性。宪法通过之后尽管在哥伦比亚大学校长任内较为沉默,但一变而为一个联邦主义者。再说到金氏吧。他是哈佛大学毕业的。我不愿意让人觉得我的偏见太深,然则金氏是汉密尔顿的忠实信徒。你说是不是?他还是那些火气很大的联邦主义派所推举出的最后一任总统候选人。他是一个民主主义者吗?才不是呢。关于莫里斯的详历我不太清楚。不过我只知道他是一个保守的联邦主义派的大将。他鄙视法国革命跟杰斐逊,在1812对英战争时,他几乎要拆散“我们美国人民”的联邦。在起草宪法序文的五位大员中,对人民多少关心一点的还算麦迪逊。也许他也不关心一般老百姓。但是至少杰斐逊选定他继任总统。我想就由这一点可以想见麦迪逊一定在崇奉民主主义这方面得分不低。
    比尔德:说来说去,你重要的意思是说:负责把“我们美国人民”写进宪法序文里的这几个人的事实却是千真万确的。这些制宪领袖除少数例外,多半都对人民主政怀有戒心。他们要是今日还活着看见150年以后的在宪政体制下所发生的种种,一定会大为吃惊。至于选举权也是以男性为中心,而后的发展也是他们所未预见或不赞成的。因为选举权受了人头税(Poll Tax)和其他限制,迄今民权主义尚未普及,自从1787年制宪以来我们已经过一段很长的时间朝此方向发展。
    史太太:你究竟有没有证据证明你们这些男性制宪大家曾经在宪法上也替妇女建过积善堂呢?
    苏姗,史医生提醒她说:在18世纪末期的时候根本没有女权运动者,这不是想入非非吗?
    史太太:我早就知道那时候根本没有什么从事女权运动的妇女领袖,可是还是有些妇女有独立思想和强烈情感来抗议男士们坚持决定妇女的全部法定权利。不是吗?比教授,在你跟你夫人玛丽金写的美国史上曾说过亚当史太太(MrsAbigal Adams)及科尔宾太太(Mrs.Hannah Corbin)就曾抗议过。我不认为我自己是一个极端女权运动者,也承认不了解所谓女权运动一词的确义。我所要说的是在联邦成立早期,那些曾经为独立革命效过命的妇女确曾对男性坚持确定法律及政治权利的建议表示强烈的抗议。不晓得你可以不可以把你书上的亚当史太太说的那段话找出给我看看?
    我找到了亚当史太太在1776年3月13日给她先生的那封信。亚当斯先生是美国未独立前的大陆国会(Continental Congress)的议员。史太太念着信上的一段话:我很希望能听到你们已经宣布了独立的消息。可是,在你们通过所认为必须制定的法典时,我但愿你们也记得仕女们的权利,而且要比我们先人对待她们来得大方和厚道一些。不要把无限的大权都掌握在丈夫们的手里。请你别忘了,一旦可能,所看的男人都是大独裁者。如果你们对妇女们不特加注意和眷顾的话,我们决心酝酿反叛,而且绝对不受未经我们代表参与而制定的任何法律的约束。(史太太随口加了一句:好一个女预言家)。你记着,你们男人天生极权是早已建立而毋庸争辩的事实。
    史太太:这种情绪和主张在18世纪末在外国已很流行,可是那些制宪的英雄男士们竟然对妇女的权利毫未注意。
    比尔德:你说的这两点,我都承认。可是这类性别与宪法的关系的确是一件怪事,毫无疑问地,男的草拟宪法,男的又批准宪法。可是,要是说到细节,我可以举出几方面关于男女性别与宪法有关的问题一定会让你感到惊奇。即便是从遗传字义来说,无论从原来的宪法或者从修正案中都找不到“男人”这个字,不过“男人”一词几乎写在宪法原文里,在1787年9月10日提交起草委员会的初步草案原文中曾包括了“男人”这两个字:立法权属于国会,国会由两个独立的“男性”机构,众议院及参议院组成之。之后,起草委员会将此段原文改为:“全部立法权力均归属于国会参议院及众议院。”我承认“他”这个男性的字眼在宪法中用了好几次。例如:行政权属于联邦总统。“他”的任期四年。宪法上同时又规定:  “凡未年满三十岁‘者’”  (用Person而未指名男性Man)。但是他(He)字的用法已被解释为适用男女两性了。要不然,女性就不能担任众参两院的议员了。因为宪法是规定人民的权利的大法,所以用“公民”或“人”这两个字,就是要包括所有的人连黑人在内。“男性”一词确曾在宪法上出现一次。那就是1868年内战后通过的第十四条修正案,国会领袖立意制定此条以限制各州剥夺获得自由的黑人的权利。当时因为只有“男性”选民可以参加联邦及各州选举,所以该条修正案起草人特别坚持规定凡某州拒绝该州男性(Men)居民选举权时,该州在众院代表人数亦顺依其男性选民人数之减少为比例调整降低。
    当第十四条修正案通过时,许多妇女在斯坦顿(Elizabeth Caby Stanton)及安东尼(Susan Browneu Anthony)等女杰不屈不挠的领导下竭力反对将“男性”字样写入条文之中。那个时候,这些妇女领袖本来正积极争取妇女选举权,但是为了支持林肯维护联邦统一及解救黑奴的原故才暂时停止其激烈的活动。结果第十四条修正案不但使她们多年的辛苦白费,而且很难让她们接受这个黄连似的“报酬”。到了1920年,第十四条修正案在文字及精神上所加之于性别的限制始由十九条修正案通过而取销了。妇女现在可以选举,当选并主张宪法上所赋予任何人的一切权利。可是第十九条修正案的文字中还是找不到“女性”这个字。
    史医生:宪文及序文上用字的历史发展经过的确相当奇怪。在宪法上究竟有没有象征主义的特点呢?
    比尔德:我不记得我在宪法全文里看到过什么象征主义。史大夫,我刚说过,我们根本无需讨论象征主义的问题。制宪的人对有的事用意很清楚,也预及一些事情,同时也对许多他们既不愿见亦未预谋的事都有所准备。我告诉你们制宪史的一些故事不是为了历史或考证的目的而说的。我主要所关心的是美国人民见诸于宪法上的事实以及其实际在宪法上的所应享的权利义务。所以我们不说象征主义,还是继续说人民这个观念吧。目前我们美国有一亿三千五百万人。“人民”的存在是铁的事实和现实问题。我们所立足于和做事的世界也是铁的事实。尽管你认为宪法不外是律师和政客所用的纸字而已。可是所有在国界以内的美国人民今日都在这个宪法的范围和权限之内的。在宪法之下他们都享有权利义务,因此他们负欠于宪法所代表的远较任何美国思想家所想象者或著之于文字者为多。这个国家……
    史医生劈头就说:什么这个国家不国家的,我们“美国人民”并不是指国家。老罗斯福总统说过美国是一个管吃管住的大杂院式的公寓。我们是一个杂七杂八而来自世界四面八方的人民。他们的祖先有一部分人曾经当过奴隶,做过仆役甚至是未开化的野人,曾经受过帝王、贵族、武夫和流寇的统治。多半没有自治的实际经验,即使有过经验也是弄得一团糟。现在他们已经在这儿了,一大群一大群聚结在一起像原始部族。他们集体投票,合伙通谋。他们使奸雄政客收买他们的票子玩他们要玩的把戏。一旦其部族中散布在世界任何角落的戚朋遇事,这群族党认为其他的人都应该放下任何事情而营救援助他们这些作孽自受的戚友。你就把这个自私的大杂院叫作一个国家么?当然这些政治部落氏族在玩他们的政治把戏时从来不吐露他们真实的目的。他们总是用动听的美辞高论来掩饰他们的所作所为,而无异于原始的氏族部落。表面上他们声称为“四海皆兄弟”而努力,实际上只是为自己部落氏族的私利而蝇营狗苟。在我们这个政治厂房里至少有六大部族。每一部族都有自己工头和后台老板。这些人我都很清楚。他们有的来自欧洲,至少有的把他们所谓的文化也一起搬了过来,对艺术,科学,文学及土风舞都有过贡献。这些政治部族的酋长就在我们面前炫耀他们的优越感。可是他们对自治政府及自由并没有什么贡献。除非我在耶鲁所念的英美史完全错了,要不然,美国现有的自治政府及自由的每一个制度都是由盎格鲁撒克逊种族的美国人所发展出来的。
    比尔德:现在请恕我莽撞了,史大夫,我已经注意到你刚才所说的关于我们宪法上的自治政府及自由制度的来源。可是很奇怪像你这样一位坚贞的民主党竟然用起你一向所责蔑的汉密尔顿的口吻来了。你一定跟你所称为的政治部落酋长已经有过接触。无疑地,很多人一定会对这些政治酋长盲目地追从。再说,这还不是关于人民的全部事实。在联邦共和的早期,许多种族不同的人民在战时或平时都聚结在一起工作。无论在战场上,在议场中,在工厂及支持独立战争的牺牲奋斗中,英格兰人、苏格兰人、爱尔兰人、荷兰人、德国人、犹太人、威尔士人、法国人、瑞典人、黑人等等都自由地结合在一起共同参加,而使伟大的独立建国的工作得以向前猛进。这是一个历史事实,既不容无顾亦不可抹煞。更进一层,你所讥讽为政治部落或氏族事实上在很早以前即都已被认作为一个大混合统一的美国人民了。让我从书架上拿一本旧书念一段与这个主题有关的文章给你听听。这本书就是1782年在伦敦出版之克里夫古尔写的(Hector St.John Creve—coenr)《一个美国农夫的信》(Letters from an American farmer),克里夫古尔于1735年出生于法国,曾在英国受过教育,移民至加拿大,转至美北大湖地区,于1759年抵纽约,归化为美国公民,旅游各地,后来定居农场终老法国。他不仅是历史上杰出的人物之一,而且是第一流的大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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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译者简序
序言
我们美国人民
缔造宪法
宪法上的民主政治和民权
华盛顿、杰斐逊宪政主义师表
林肯宪政的典范
建立一个美好联邦和正义
国内安定与国防安全
促进国民福利
自由的祝福
美国公民的权利
言论及新闻自由
宗教自由
权力与权力之控制
国会作为一大权力
行政作为一大权力
司法作为一种权力
联邦制度之评议
政党作为政治上的媒介和动力
宪法上的经济保障
美国联邦共和国与世界
美国共和国的命运
附录一  查尔斯·奥斯汀·比尔德小传
附录二  美国宪法以及修正案
校读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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