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是一个联邦制国家,政治机构和习惯沿袭西方的民主传统,在体现英国和北美的自由民主模式的同时,又发展了别具一格的澳大利亚特色。澳大利亚的政治制度是由三个层次政府(联邦、州、地方)组成的议会代表制民主,三个层次的政府共同分担治理国家的职责。宪法明确规定了联邦政府的职能,其中包括外交、国防、税收和贸易。州与地区政府则负责联邦政府职责范围以外的事宜。实际上,两个层次的政府在许多领域开展合作。州层次上有新南威尔士、维多利亚、昆士兰、南澳大利亚、西澳大利亚、塔斯马尼亚六个州以及澳大利亚首都地区、北部地区两个地区;六个州政府和州立法机构行使联邦权力以外的权力,两个地区同各州的情况类似,它们在很大程度上实行自治。在城、镇、市和郡层次上,共有722个地方政府部门。澳大利亚州级层次行政区划,见图1-01。
澳大利亚虽然是一个独立国家,但是英王是其立宪君主。英王根据选举产生的澳大利亚政府的提议,任命澳大利亚总督,作为她在澳大利亚的代表。总督则根据总理的提议任命内阁部长;按照惯例,在所有事务上总督不过是按各部长的意见行事而已。1992年12月17日,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内阁会议决定,澳大利亚的新公民不再向英国女王及其继承人宣誓效忠。澳大利亚联邦政府由众议院和参议院组成,议会同时是澳大利亚联邦的最高立法机构。联邦政府建立在由普选产生的议会基础上。凡在众议院中获得多数席位的政党(或者政党联盟)组成联邦政府,内阁部长从参、众两院产生。总理不是由选民直接选举决定,而是由在众议院拥有优势的政党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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