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司法制度的发展
从公元前1世纪开始,法国司法制度开始在罗马法文明的土壤中萌芽。在经历了近两千年的社会、经济发展,建立起了现代法国司法制度。法国的司法体制建立在以成文法为主要渊源的法律体系上。当代法国司法制度正以建立和完善现代民主法制国家为目标,不断在改革中自我调节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和经济发展形势。
第一节 司法制度的起源和发展
作为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之一,法国的法制文明起源于罗马法。公元前1世纪左右罗马征服了高卢,罗马司法制度也随即传入高卢。统治者依据罗马法律和判例,既审判民事案件,也审判刑事案件。公元4世纪,随着法国历史上被称为“蛮族人侵”的日耳曼人的迁徙,高卢受到了日耳曼法的影响,议会执掌司法权并做出司法判决。在墨洛温王朝统治时期,议会成为普通法系国家的法院,法官由伯爵或议会主席在自由民中挑选出适合的人担任;人民出席议会,并以其喧哗声来表示他们是否同意议会做出的判决。
从封建时期至今,法国的司法制度随着社会的变革也在不断的变化和发展,其历程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时期:封建时期、大革命时期、拿破仑时期、后拿破仑至1958年以前时期以及1958年以后的现代时期。
一、封建时期的法国司法制度(1789年以前)
封建时期国家权力经历了由分散的领主权力到中央集权的发展过程,也是封建时期的司法制度由领主司法时期向王室司法时期发展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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