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国家权力,社会权力<br> 黑格尔和马克思的国家和市民社会<br> 黑格尔和马克思都认为,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分立是现代性鲜明的政治特征;在这种分立之中,政治关系采取的是一种分立的国家职权形式,同时也是通过这种分立的国家职权进行运作的。在黑格尔之前,一个常见的区分并不是“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区别,而是以“国家”和“市民社会”为一方、“自然状态”为另一方的区分。“市民社会”和“国家”这两个名词处在同一范围之内。在实践中,这就意味着,要成为市民社会的成员就得成为国家的成员——即公民。市民社会与国家的首次区分只是在1750年左右才开始与诸如亚当?福格森的《市民社会史》(An Es—say on the History of Civil Society)(1767年)等著作一起出现的。黑格尔认为,大量历史性的发展使得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必须有一个概念上的区别。首先,法国大革命给黑格尔提出了时代问题:在政治上实现自由,尤其是面对过去的统治制度。其次,工业化这种截然不同的现代生产方式显然导致了贫富两极分化,产生了一个因为贫穷而只能以出卖劳动力为生的阶级。第三,私人个体在一个既非家庭又非国家的领域里日益集结在一起,涉及意志的冲突、敌对和紧张,而这些看上去又是非政治的。这一领域中的各种关系被概念化为充满冲突的东西,需要公共机构进行管制。<br> 因此,黑格尔面临着一个重要的概念问题:如何理解这种“社会”关系——社会经济的自由、工业活动和斗争——领域。它既不能理解为“家庭”,也不能理解为“国家”。不仅如此,传统的政治哲学和自然法理论都无法对这个领域进行充分的解释。通过《法哲学原理》(1821年),黑格尔在理论上做出了一个重大转变。他提出了第三个维度,即“市民社会”。这是处于家庭和国家之问的一个维度。由此可见,市民社会是现代世界的标志。<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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