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交易安全义务的德国侵权法背景
第三节 德国侵权行为法的内在结构
五、三阶层结构的意义
侵权行为法的三阶层结构有助于认识违法性和故意、过失(可归责性)的区别。前者系就行为作法律上无价值的判价(即对“结果的非价值”(Erfolgsunwert)的判断),后者系对行为者的非难。这在法律适用上对请求权基础的检查具有实益。倘认定某特定行为不符合构成要件时,即无须再检讨其违法性或故意过失。王泽鉴教授认为,这种在侵权行为体系构造上将违法性予以独立化的做法,层次分明,有助于法律解释适用,自有其意义和功能。
不过Larenz/Canaris教授认为三阶层结构的实际意义有限。德国最高法院原第六庭的庭长Steffen也认为,三阶层结构仅是一种技术上的辅助工具(ein technisches Hilfsmittel),它旨在从不同的视角限制确立责任的事件。这种阶层构造并不具有独立的意义。责任要件(Haftungsmerkmal)和判断层面(Beurteilungsebenen)根据其性质是相关关联的并贯穿于所有的分层。Fikentscher教授也持类似的观点,即三阶层之间的这一顺序并不是逻辑上必然作出的规定,它只是在案例分析(Gutachten)中常见的一种顺序,并且是基于实践逻辑(der praktischen Logik)、历史经验(der historischen Erfahrung)和程序经济(der ProzeBfikonomie)建构的。
特别是Deutsch教授认为,传统的三阶层结构有着不完善性,例如主张阻却违法事由的事实前提若有错误时,是属于构成要件还是属于违法性的问题便比较模糊;又如有无无行为能力之证明责任与可否适用《德国民法典》第829条无行为能力人的衡平责任之间的关系,性质上属于归责要件,但可能可以放在构成要件或是有责性的阶层中加以检验;又当一般人格权及营业权的构成要件以一般条款方式加以规定时,有无违法性即有待积极地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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