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社会保障法的基本问题
第一节 社会保障法的概念及体系
国家是由公民组成的,公民在享受个人自由的同时,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一方面,作为自由的人,公民可以自由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居住场所,国家和任何个人不得干涉公民的选择权;另一方面,在公民遇到困难时,原则上也应该由个人及其家庭予以解决。但是,对个人来说,社会生活中经常存在超过个人所能负担的风险和由此带来的损失,如伤病、残疾、死亡、年老、失业等,随着知识更新速度的加快,市场竞争的激烈,社会风险的广度和深度都在进一步加剧。社会保障正是国家和社会在公民遇到个人无法克服的风险时,为其提供基本的生活需要给付的制度。
一、社会保障
关于社会保障目前没有统一的概念,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的解释,社会保障是社会通过正当组织,在其成员遇到风险时给予的保障。从本质上说,该种风险是力量有限的个人凭借自己的能力或通过家族成员的私立救济不能有效处理的,其特征在于危及劳动者本身及被其抚养者的健康和做人的尊严。因此,国家既然是为全体公民的幸福存在的市民结合体,促进社会保障就成为国家义不容辞的责任。
由于风险事件的多样性以及各个国家国情的不同,克服风险的方式也多种多样,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类:一是保险方式,即在具有交费能力的公民中建立超越时间和阶层来分担风险的储蓄账户,以达到抵御社会风险的目的;二是救助方式,即对无力交费的人,在其面临困难时,给予基本的无偿帮助;三是福利方式,即为改善广大公民的生活环境提供一定的福利设施。可见,社会保障是一个综合性概念。社会保障的概念创造了一项基本权利:所有人,无论自下而上靠工作为生,或者无工作能力,都应得到生活的保障,甚至包括他的家庭成员。这就是新型的社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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