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与基本权利专题
一、回到柏拉图的理想国
和西方其他法治国家一样,当代德国宪政思想资源的重要源头之一无疑是柏拉图的理想国。作为古希腊最重要的政治哲学和国家学说的思想似乎已在古今中外的学者关于国家模式的反复辩论之中一览无余,然而,探讨国家行使公权力的合法性,或政治统治的合法性问题,还必须从柏拉图谈起。因为,柏拉图至少为后人探索国家二元价值取向提供了一个讨论的依据:人治与法治的二元以及专制与民主的二元。不过,须知在柏拉图那里,第一种二元实际上仍是理念世界与感觉世界的二元。也就是说,由哲学王统治的共和国(理想国)虽是良人的善治,但却只是一个“概念国家”而非现实的国家。换句话说,理想国仅仅存在于理念的世界之中,没有任何一个具体的国家可以和它相对应。尽管事实上,柏拉图的理想国脱胎于其对斯巴达城邦政治实践的体认,同时也必定加入了对他那段意大利南部西西里的人生经历的反思。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认为,理想国“只不过是埃及世袭等级制度在雅典的理想化”而已。就此而言,迄今为止,由柏拉图理想国中哲学王所引起的、关于人治与法治孰优孰劣的讨论,始终指向的是理念的世界和经验的世界何者优位的本质问题。
柏拉图晚年的思想开始向世俗倾斜。这一点可见诸于他对毕达哥拉斯学派的“和谐”观念的借鉴:柏拉图原是追求善(正义)的,善是理念,是终极的价值,而毕达哥拉斯的最高境界是和谐。和谐有相当多的感性成分,基本上是一种功利的价值。如果说,晚年的柏拉图在国家伦理学中尝试调和灵与肉的二元对立,如在现实中放弃共产共妻的主张(意味着承认私人情感和私人财产),那么,在认识论里则继续追寻着他在《蒂迈乌斯》中所描述的逻各斯。与他的老师一样,柏拉图笃信知识即美德。但与苏格拉底不同的是,柏拉图将后者内心的道德原则外化为与主体相对的一种实在,即将心物二元变为人天对立的紧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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