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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欧陆法律史概览:事件、渊源、人物及运动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208081116
  • 作      者:
    (英)梅特兰等著
  • 出 版 社 :
    上海人民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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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欧陆法律史概览:事件,渊源,人物及运动》是一部大陆法系的最为经典的法律著作,通过对罗马法与日尔曼法、意大利法、法国法、德国法、荷兰法、瑞士法、斯堪的那维亚法、西班牙法、教会法等论述,主要介绍了西欧各主要国家的法律演变史。
  《欧陆法律史概览:事件,渊源,人物及运动》突破了法学研究囿于地方法和国内法的局限将与盎格鲁-美利坚法相对的大陆法系作纵向研究,以使读者了解法律的发展过程,了解它作为世界各国法律生活之共性的一部分,了解法制总体发展中的事件、人物、运动等。本书的各部分均有各领域的专家分别撰写,然后整合而成,意在编成一个相互联系、相互包容的“故事”,整部著作中,各国篇幅所占的比例适当,并着力展示各国法律生活中具有共性的主要元素,同时也讲述各国在法律发展道路上的不同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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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本书的内容从西罗马帝国灭亡时开始。在这一时期,日耳曼各部落在今天的俄罗斯、巴尔干半岛等地纷纷安营扎寨,并形成了相对原始的习惯法体系;与此相对,尚存的罗马文化则代表着一种更为先进的法律。
  接下来是一段政治融合的时期,“从优士丁尼时期至封建时期”是本书第一编要叙述的内容。这一时期,许多现代国家的轮廓还不明显。但是到11至13世纪时期,新的轮廓已经形成;因此,我们接下来要讲述的历史就必须按照不同的国别来进行。
  第二编讲的是意大利法。我们必须首先来叙述意大利法,因为12世纪时期罗马法的复兴是所有日后发展的中心事实。梅特兰说“意大利正要成为一段时间以来整个世界法律史的焦点”。后来在法国、德国发生的一系列法律事件,读者如辅以对于意大利法知识的了解及对其影响的把握,往往能够更容易地理解。其他各国各学派的争鸣、各种学说的争议,在很长一段时期以来,也不过法学思想从意大利这一中心发出后在各国形成的回音。第三编、第四编在内容上,实际上是第二编的“续集”。
  第三编为法国法。这是因为法国是第一个形成新的、独立影响的国家。法国继意大利成为欧洲法学的中心。至于法国法学家居亚斯(Cujas)的大名,即便远在德国的法科学生,也对他无比崇敬。后来,到法国大革命时代及拿破仑时代,法国又成为更为现代运动发展的新中心。
  第四编是德国法。这一编开始回顾了日耳曼法在其第二阶段的发展命运。然后又介绍了从意大利吹来的法学新风气。三百年之后,德国开始同化所有这些不同的元素。到19世纪,德国法翻开了新的一页,成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中心。
  第五至第八编转而讲到四大地区的法律史。这些国家的法律运动无论从形式还是从实质来讲,影响都要逊色一些。
  第五编讲的是荷兰法。起先,荷兰法的历史具有明显的地方主义特征,且带有明显的日耳曼法的血统;与法国、德国一样,荷兰也受到了日耳曼法的影响。到17世纪,随着民族的独立,许多本国思想家对整个欧洲的法学都做出了卓越的贡献。
  第六编是瑞士法。瑞士法在很长一段时间以来都是一种地方法,带有许多独立的地方单位。瑞士法中并无多少明显的特征。阿默巴赫与戈德弗洛伊(Am—metbach and(;odefrois),以及其他法学家,按照他们的风格与坚持的方法来看,其实基本上或者属于法国学派,或者属于德国学派。到最后,与在荷兰的情形一样,一些本国法学家的影响远远超出了本国的界限,而且瑞士有了统一的民族立法。
  第七编是斯堪的纳维亚法。在这里,带有日耳曼血统的法律偏安一隅,独立地继续发展。这些独特的情形体现出,斯堪的纳维亚法几乎是一种自力更生型的、独特的法律例证。
  第八编讲的是西班牙法。西班牙法中的种族元素使得西班牙地方法律史极为复杂,也极为引人人胜。作为法律思想运动的一支渊源,它的影响毕竟有限。但西班牙作为殖民国家,它将自己的法律带到了西半球,并由此获得了世界性的影响及重要地位。
  第九编是教会法。事实上,教会法的历史与各国法律的历史是并行的。教会法的影响常见之于各个部门法之中,在法国、德国、意大利,以及西班牙等国家的法律中尤为如此。那么教会法作为一支平行发展的河流,它的影响力到底有多大?穿透力到底有多强呢?我们知道,它的影响力甚至辐射到了英国,读过梅特兰经典著作《英国法与文艺复兴》或《英国教会中的罗马教会法》的读者一定记得这点;实际上,只要读过布莱克斯通(Blackstone)著作的人,也一定知道这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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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一编 罗马法与日耳曼法:从优士丁尼时期至封建时期(公元475-1100年)
  导言 简论 前优士丁尼时期欧洲的主要法律事件及状况①
  第1节
  在切入正题前,我们不妨花些许时间,简要地回顾一下欧洲法律史的开端。我们将对主要事件及主要时期进行简要的回顾。虽然这样的梳理做起来比较容易,但是,这些资料却鲜有机会能在同一本英文专著中同时出现。在本节的论述中,我们将以百年为起点,对法律史中的里程碑事件进行整理,以便使它们看上去更为有序。
  公元100——200年
  到公元200年,罗马法学已发展至鼎盛时期。帕比尼安(Papinian)于212年遭弑杀,228年,乌尔比安(Ulpian)也遭遇了同样的命运。乌尔比安的学生莫德斯丁(Modestinus)是五大法学家中的最后一位。不久,他们便被奉为正统法学家。后世的法学家都看着他们。我们无需说明他们所做的努力;只需告诉读者一件实事:一座小镇的法律最后变成了普天下之法,既适用于文明的希腊,也适用于未开化的大不列颠。然而,罗马法虽吸收了新内容、新思想,但它仍然顽固地保持着其自身的特性。到公元200年,法律确切的历史已有六个半世纪的时间(如果我们仅从《十二表法》算起的话),它们在这一年被有意识地收集于一部活的汇编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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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世界法学名著译丛总序
一座新的宫殿——《欧陆法律史概览》译余剩语
凡例
英文版前言
原序
原序二

第一编 罗马法与日耳曼法:从优士丁尼时期至封建时期
导言简论前优士丁尼时期欧洲的主要法律事件及状况
第一章 第一时期:公元475-575年
哥特王国和晚期罗马帝国(拜占庭帝国)的法律
第2节 哥特王国和罗马帝国
专题1 日耳曼人的罗马立法
第3-5 节东哥特人的《狄奥多里克法令》
第6-7 节东哥特人的其他小法令
第8节 西哥特人的罗马法律(《阿拉里克法律要略》)
第9节 勃艮第人的罗马法律(《帕比安解答法》)
专题2 罗马人的罗马立法
第10节 优士丁尼之前的罗马惯例
第11节 优士丁尼的立法
第12、13节 “法规大全”的不完整流传

第二章  第二时期:公元575-900年
伦巴第王国和法兰克帝国的法律
第14节 引言:法律体系的混合
专题1伦巴第王国
第15、16节 伦巴第人及伦巴第文明
第17-19节 伦巴第法令:形成和制定
第20-22节 罗泰里法令
第23、24节 法令的补充
第25-27节 伦巴第法令的次要渊源
专题2 法兰克帝国
第28节 查理曼的统治及影响
第29节 查理曼的皇帝立法
第30、31节 (法兰克王朝)“法令
第32节 “法令”汇编
第33节 意大利地方“法令
第34节 “法令”的影响
专题3  日耳曼民众法典
第35节 日耳曼部落习俗的法典化
第36、37节 立法模式
第38节 法典之间的相互关系
第39-41节 哥特法典(《勃艮第法典》、《西哥特法典》)
第42、43节 撒克逊法典(《撒克逊法典》、《弗里斯兰法典》)
第44、45节 士瓦本法典(《阿勒曼尼法典》、《巴伐利亚法典》)
第46、47节 法兰克法典(《图林根法典》、《夏马威法典》、《利普里安法典》、《撒里克法典》)
专题4法律的属人性
第48、49节 法律的属人性和属地性及两者的比较
第50节 加洛林帝国时期的属人法
第51-53节 属人法中的“声明
第54节 法律冲突
第55、56节 属人法规则的例外
第57节 法令的一统化影响

第三章  第三时期:公元900-1100年
封建制度下的法律
第58节 封建主义的精神
专题1 封建立法
第59、60节 封建制定法
第61-63节 封建法的编纂
专题2封建习惯法
第64节 习惯的形成
第65、66节 习惯产生效力的条件
专题3属地法
第67节 属地法产生的原因
第68、69节 属地法原则的盛行

第二编 意大利法
第一章 第一时期:公元900-1100年
中世纪时期的意大利法
专题1 罗马法
第1节 罗马法的持续性
第2节 加洛林王朝及封建制下的罗马法
第3节 罗马法的影响
第4节 晚期和早期罗马法的相对影响
第5节 影响的渐进时期
专题2 教会的法律
第6节 教会对世俗法的影响
第7节 教会影响的作用
专题3 法学
第8节 法律学习的兴起
第9节 法学院
第10、11节 教授伦巴第法的学校
第12、13节 教授罗马法的学校
第14节 法学著述
第15——17节 论述伦巴第法的著述
第18、19节 阐述罗马法的著述
第20-22节 法律文书及文书范例集

第二章  第二时期:公元1100-1700年
文艺复兴时期的意大利法
第23节 导言
专题1 共同法
第24节 多元的内容
第25、26节 日耳曼法
第27-29节 教会法
第30-34节 罗马法
专题2法学
第35节 法学的肇始
第36、37节 法学院
第38、39节 博洛尼亚法学院
第40节 其他法学院
第41节 各大法学家及他们的方法
第42-44节 (一)注释法学家
第三编 法国法
第四编 德国法
第五编 荷兰法
第六编 瑞士法
第七编 斯堪的纳维亚法
第八编 西班牙法
第九编 教会法
中英索引对照表
译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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